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了一名两岁女孩与一名男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同时驳回了女孩母亲要求该男子直接抚养女孩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未婚女青年沈某生育一女,取名小乐(化名)。2007年4月,沈某以董某身为小乐父亲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承认且拒不承担抚养责任为由,将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小乐的父女关系,并要求董某接走小乐直接抚养。案件审理中,董某否认自己系小乐父亲,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董某系小乐生父,因此,在沈某申请对小乐和董某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鉴于董某虽然否认其系小乐生父但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法院当推定小乐和董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至于沈某要求董某直接抚养小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小乐年龄尚幼、一直随沈某生活、董某另有家庭,在沈某拒绝更改诉讼请求且没有要求董某承担小乐抚养费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其这一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