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村委会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金寿法,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4号。
申请人徐仁荣,男,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孟永苗,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1号。
申请人杜德法,男,193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付禄红,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7号。
申请人徐文君,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73号。
申请人林涛,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黄容秀,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冯小玉,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2-58号。
申请人郑如花,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9号。
申请人张寿春,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37号。
申请人钟娟娥,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37号。
申请人任凤生,男,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40号。
申请人张松年,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43号。
申请人马彩林,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2号。
申请人王关根,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9号。
申请人张长根,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4号。
申请人陈招仙,女,193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9号。
申请人章亚善,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3号。
申请人陶灿娟,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0号。
申请人金文荣,男,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82号。
申请人陶建江,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41号。
申请人林月星,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35号。
申请人袁珍花,女,193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86号。
申请人孙亚芬,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03号。
申请人林月校,男,194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8号。
申请人林国良,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7号。
申请人林月娟,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27号。
申请人沈秋花,女,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5号。
申请人傅方燕,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3号。
申请人孙宝兰,女,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7号。
申请人张小青,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87号。
申请人杜国平,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上沙地1号。
申请人马彩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6号。
申请人李晓会,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6号。
申请人周新明,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62号。
申请人杜梅娣,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上沙地1号。
申请人许学芳,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19号。
申请人裘笑云,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上沙地1号。
申请人张秀亚,女,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2号。
申请人谢娟娣,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0号。
申请人谢兰娟,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6号。
申请人陈小静,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35号。
申请人宋玉珍,女,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16号。
申请人毛运法,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75号。
申请人徐法荣,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0号。
申请人郑月寿,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73号。
申请人金文俊,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83号。
申请人马凤周,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01号。
申请人郑国新,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6号。
申请人毛月军,男,1970年3月12日,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何礼銮,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上沙地4号。
申请人林信堂,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28号。
申请人许兰芳,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上沙地3号。
申请人林卫江,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9号。
申请人张建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2号。
申请人马凤祥,男,193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谢爱香,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8号。
申请人龚梅珍,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4号。
申请人章旗东,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44号。
申请人黄兴玲,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2-41号。
申请人章金娟,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62号。
申请人梁秋娣,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6号。
申请人吴国花,女,194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23号。
申请人金小华,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11号。
申请人张建松,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16号。
申请人张亚芬,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22号。
申请人戴元花,女,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谢水娟,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51号。
申请人谢尧青,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37号。
申请人莫信龙,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2号。
申请人张亚芬,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新村16号。
申请人张月琴,女,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林月忠,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冯新娟,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68号。
申请人胥俊英,女,1974年9月7日出生,哈尼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05号。
申请人叶芳,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18号。
申请人李阿毛,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94号。
申请人王俞花,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81号。
申请人张如根,男,193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王阿生,女,193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广福。
申请人诉讼代表人金寿法、徐仁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虞市章镇镇章家埠村,法定代表人魏德胜,主任。
申请人人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绍虞民受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 10月20日作的(2009)浙绍民受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将本案提审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等于2007年11月20日在《上虞日报》上看到公开拍卖章家埠村部分沙涂采矿权公告,该采沙所涉及的地面范围包含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部分自留地)。因此事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且上诉人并未不知情,便前往章镇镇政府询问来由。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兴海拿出了由章家埠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带有“签名”的《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欲以此证明全体村民对拍卖沙涂一事是知情的。
在2007年6月23日确实开过会,但该会中并没有讨论关于该决议的第三项内容(关于沙涂拍卖),更没有代表在此份决议上签字。仅因按章家埠村之惯例,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年终时向每次到会的人员支付10元钱作为报酬,并以签名记载作为领取凭证。鉴于此,部分上诉人于2007年6月23日的也签了名,但签名的载体是一张16开的白纸,既没抬头,也没方格。现部分上诉人的名字异常出现在半张带有空白方格的文件上,十分怪异。上述文件内容不是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显签名也非原迹,章家埠村村民委员会是通过挪印村民代表签名笔迹的方式,冒用他人姓名,移花接木的伪造了《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这份文件上的签名。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章镇人民法庭提起确认之诉,依法请求确认《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无效。
申请人在提交起诉材料后一个月章镇法庭竟杳无音信,经多方催促,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本案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后申请人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拖延数月,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维持上虞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
申请人认为:
一、 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违反程序法之规定。
当事人享有诉权,其中辩论权尤为重要。原审两级人民法院在裁定过程中,均未通知申请人到庭,竟径行作出不利裁定,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事实与辩论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二、 上述两级法院违反实体法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讼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而申请人提起的正是关于对《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是否有具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诉讼,这显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另外,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撤销的前提是先审查其是否有效,由此可见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三、裁定书中称,“村民会议有权撤销和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这句话表面看来有道理,但实际上这句话不但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且与本案毫无关联,纯属偷换概念。申请人并不否认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但事实上本案中《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根本就不是村民代表所作,而是村委会部分人员伪造而成,在这个前提下,首先需要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有效才可能涉及撤销的问题,而确认决议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的其本职能。
四、本案中申请人确有冤情,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起司法审判责任,查明案件事实,还人民公道。由于本案属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年高者七十有余,作为章家埠村民,其权利受到侵害,如不能依法维权,“法治”二字形同虑设,这将是中国所有法律职业者之耻辱。众上诉人数次上访,不过是想换取一场公正的审判,希望人民法院能申张正义、主持公道。
综上,原审法院不但程序违法,而且违背实体法,将应当立案的情况裁定不予以立案,实属偏袒一方,使村民们状告无门,村民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司法保障。为求公正,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裁定,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