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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村委会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金寿法、徐仁荣、孟永苗、林德法等81名村民(详见上诉人清单)以上81名村民。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金寿法、徐仁荣。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720日作出的(2009)绍虞民受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裁定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受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对上诉人所诉一案予以立案受理。
上诉理由:
上诉人等于20071120日在《上虞日报》上看到公开拍卖章家埠村部分沙涂采矿权公告,该采沙所涉及的地面范围包含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部分自留地)。因此事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且上诉人并未不知情,便前往章镇镇政府询问来由。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兴海拿出了由章家埠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带有“签名”的《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欲以此证明全体村民对拍卖沙涂一事是知情的。
2007623日确实开过会,但该会中并没有讨论关于该决议的第三项内容(关于沙涂拍卖),更没有代表在此份决议上签字。仅因按章家埠村之惯例,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年终时向每次到会的人员支付10元钱作为报酬,并以签名记载作为领取凭证。鉴于此,部分上诉人于2007623日的也签了名,但签名的载体是一张16开的白纸,既没抬头,也没方格。现部分上诉人的名字异常出现在半张带有空白方格的文件上,十分怪异。上述文件内容不是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显签名也非原迹,章家埠村村民委员会是通过挪印村民代表签名笔迹的方式,冒用他人姓名,移花接木的伪造了《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这份文件上的签名。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章镇人民法庭提起确认之诉,依法请求确认《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无效。
上诉人在提交起诉材料后一个月章镇法庭竟杳无音信,经多方催促,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本案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认为:
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诉讼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而本案正是关于对《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是否有具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诉讼。
二、上虞市人民法院称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于法无据,贻笑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撤销的前提是先审查其是否有效,由此可见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裁定书中称,“村民会议有权撤销和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这句话表面看来很有道理,但实际上这句话不但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且与本案毫无关联,纯属偷换概念。上诉人并不否认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但事实上本案中《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根本就不是村民代表所作,而是村委会部分人员伪造而成,在这个前提下,首先需要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有效才可能涉及撤销的问题,而确认决议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的其本职能。
三、本案上诉人人数人众多,年高者七十有余,作为章家埠村民,其权利受到侵害,如不能依法维权,“法治”二字形同虑设,这将是中国所有法律职业者之耻辱。众上诉人数次上访,不过是想换取一场公正的审判,希望人民法院能申张正义、主持公道。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民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之请求。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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