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具有三大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0-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面对强势的保险公司,消费者仍是一个弱势消费群体,稍不留神就会掉入消费陷阱。一位已经离职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坦言,目前的保险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不排除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没有充分保证消费者本应享有的知情权,利用客户保险知识缺乏的弱势。
那么,作为一个被保险人,应该享受的知情权包括哪些呢?专业人士指出,投保人应享受的知情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消费者有权了解与保险和索赔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险种说明、投保人须知等资料、合同变更资料。
2、有权查询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原始记录资料;有权了解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保险人实施各种行为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资料;分红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和万能型保险等险种中有关经营和投资信息资料,如分红型险种涉及的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连结型险种涉及的有关投资工具、投资政策、投资业绩和投资风险的资料。
3、有权对合同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提出质疑和询问。例如:对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的质疑和询问,对分红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专业技术问题的质疑和询问等。
此外,您在行使知情权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合法。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包括个人资料和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但是并不包括与个人资料无关的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被保险人行使知情权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方式,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第二,及时。尽管有关保险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料的保管时间,从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但是,被保险人行使知情权最好在诉讼时效内,例如寿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5年,产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第三,行使知情权要注意保留证据。凡向保险人提出的质疑、询问以及保险人的答复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均可能构成对被保险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加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