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思高校破产法
发布日期:2010-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最近对记者表示:“随着出生人口基数的下降,特别是随着18岁到22岁适龄大学生青年数量的减少,某些高校,特别是某些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离破产可能不遥远了。”(3月24日《中国青年报》)
顾校长此言不虚,而且道出了一个严峻的事实:这次高校的破产危机是刚性的,不可挽救的,原因就在于“18岁到22岁适龄大学生青年数量的减少”,并且这种减少在30年至50年的时间内无法逆转。顾校长没有点出的另一点是,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高等教育的急剧膨胀,许多高校盲目借贷大兴土木,早就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高校债务总额已经达到了4000亿元这样一个天文数字,在财务的意义上说,许多高校不是“离破产可能不遥远”,而是已经破产了。
再换一个角度看,就学术水平和社会信誉而言,中国的不少高校,包括不少知名高校在内,也早就破产了。这些年来,除了享受院士、博导、教授等头衔和优厚待遇的人数激增之外,究竟出了多少于国计民生有利的学术成果?而随着一些高校学术腐败、学术寻租,以及其他各种令高校蒙羞的丑闻的频现,许多高校教师在道德和人格上也已经破产了。
简言之,中国不少高校的破产是全方位的,而且已经是既成事实,在这个问题上,一味采取鸵鸟政策是有害的。其危害至少有三点:第一,迫使财政不断加大投入,或者继续从银行贷款,最后形成财政赤字或银行的呆、坏账,由全民来买单;第二,误人子弟,学生在这些劣质高校里浪费了钱财,吊高了胃口,却学不到真本领,毕业后甚至会成为不稳定的因素;第三,使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动力尽失,因为反正办得好不好,都照样活。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我看来,与其等到一些高校实在维持不下去时再救火式地手忙脚乱处理善后,有关方面还不如尽早建立高校退出机制,制定高校破产法,使那些劣质高校能够有序退出,使高等教育资源能够得到最合理的重新组合。顺便说一句,和企业破产一样,在国外高校破产是正常的事情,中国既然搞市场经济,既然要在教育领域里引入市场机制,则早晚要过这一关。
高校破产法的内容可以有很多,但谁的利益应该得到最优先的保障,应该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我认为,在高校的破产清理中,在校学生的利益应该得到最优先的保障,要全额退还他们的学费,并由教育部门协调,将他们转到水平相近的高校去学习;其次教职工的利益,他们的工资、保险金等,应该优先得到补偿;最后才是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所以强调这个顺序,是因为学生在高校破产过程中,是完全无辜的,又是最弱势的,于情于理,都应该优先保障他们的利益。
唐代大诗人刘禹锡有诗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高校破产不是坏事,因为新的优质高校将会在这一过程中诞生。
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