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复习指导(下)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八)重整程序(双重目的)
1、重整原因
如果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70)
(1)初始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后续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营业保护(企业破产法72、75、76、77)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重整计划是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和对企业经营方略的重新设定,力求达到债务人企业的重新振作,从而避免破产的一个具有实质内容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企业破产法82)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未通过时法院的强行批准(企业破产法87)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九)和解程序
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它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通过法院组织,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协商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
1、和解的申请和许可
2、和解协议的表决(企业破产法97)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和解协议的效力(企业破产法100)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4、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十)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这会产生一系列特定称谓:破产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2、别除权(企业破产法109)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拟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性财产,以拍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以便于进行破产分配的行为。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一)特殊规定
1、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破产原因;监管机构的作用;清偿顺序中的优先安排
2、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