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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新级别管辖标准
发布日期:2010-03-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 安阳市、 焦作市、平顶山市、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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