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中的重点和难点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去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来看,考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管辖、当事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程序制度部分考核时试题难度低,一般的试题水平停留在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对程序性问题如何处理的层面(法条)。而管辖、当事人的规定是民诉法考查中的难点,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辖的规定就有37条之多,而对诉讼参加人(含当事人)的规定也达到31条。管辖的确认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成为民诉法考查中试题的难点,仅就管辖中一审诉讼“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原则和原告就被告之例外情况”的变化情形就有许多种。在对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这些内容的考查中,侧重于考查在分清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相关民事诉讼法问题的掌握、运用和实际操作。
民诉法和仲裁制度要点:
1.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仲裁的区别。
2.当事人的几项基本权利(大纲中只有目录而无具体要点者,粗略掌握即可)。
3.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特别是地域管辖,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是考生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
4.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回避的人员、回避的原因和回避的决定。
5.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7.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8.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无须举证的情况。
9.期间和送达。法定的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
10.法院调解调解书的效力调解的原则。
11.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①保全的种类。②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关于此点应当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来解释。③对收益的保全。先予执行。1)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2)“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
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的条件,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适用拘传。
13.诉讼费用。
14.一审普通程序。起诉的四项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开庭审理的各项程序和要求。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判决和裁定。裁定的适用范围。
15.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6.二审程序。与上诉有关的期间。二审的程序。驳回、改判和发回重审。
17.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审结的时间要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期间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8.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主体。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再审适用的程序。抗诉。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的理由。
19.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期间。
20.公示催告程序。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期间。
2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期间。清偿顺序。
22.民事裁决。判决、裁定、决定。
23.执行程序。负责执行的法院。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的情形。
2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结合国际私法复习)法律的适用、文字的适用、律师的委托、管辖、送达、期间、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5.仲裁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26.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员的条件。仲裁规则。仲裁协议的类型、形式、内容、效力。
27.仲裁程序。当事人、代理人。财产保全。仲裁庭的组成。简易程序。时效。
28.仲裁裁决的撤销。撤销理由。撤销条件。处理及法律后果。
29.执行与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