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主管与管辖部分。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1)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以及《民诉意见》第34条和第35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部分而言,经常考查的题型就是请考生根据案例资料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考生需注意几点: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掌握《民诉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第三,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3条、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和第56条分别规定了九种具体情形,但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形成的学理原因归结为三点:即特殊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可以导致必要共同诉讼人。第四,其他知识,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等,可采取直接记忆法律条文规定的方法。
(2)对于代理人部分,只要直接掌握法律条文对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本人是否需要出庭等问题的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部分。该部分内容有三种具体情况:
(1)基本无法律的具体规定,只能借助于对有关知识的理论理解来掌握。如证据的立法种类中书证、物证等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本证与反证等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律条文即可。如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的法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无需证明对象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
(3)需总结规律辅助记忆的内容。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考生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即可直接掌握,但对于具体案件究竟如何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直接记忆条文则很困难,考生可分析总结出以下规律:第一,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第二,原告应当就其遭受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第三,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
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该部分的考查很明显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以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为线索将几个程序中的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掌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2)直接理解记忆法律条文的有关内容。如普通程序中对起诉审查后的特殊处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提起上诉的条件、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审理范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再审案件的程序、检察院抗诉的主体与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范围等。
(3)需综合分析若干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总结其适用特点从而记忆的方法。如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处理问题,不仅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第154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裁判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民诉意见》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和第185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调解问题,那么究竟如何适用如此之多的法律条文?其实经过分析,考生只要从几点入手,就可掌握该部分条文的适用。首先,看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次,结合一审判决看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如存在一审人民法院漏审或者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则涉及到《民诉意见》第182条的适用;如存在当事人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则涉及到《民诉意见》第184条的适用。再次,如果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则涉及《民诉意见》第183条的适用。最后,如无上述情况,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5.民事执行程序。该部分内容较为简单,考生只要掌握有关执行的具体制度的法律规定即可,如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和解、执行措施、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
6.其他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部分程序从以往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一般主要围绕各程序中较为特殊的知识点考查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特别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制度、选民资格案件中的申诉处理前置与起诉人起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的代理人与鉴定问题、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中的公告与法律后果问题、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的公告问题、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申请的条件以及支付令异议的界定问题、公示催告程序中适用范围、公示催告公告、申报权利的期限以及无效判决的作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期间、财产保全以及司法协助制度。对于该部分内容,考生只要直接掌握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即可。
7.其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该部分内容一般为直接测试法律条文规定,只要考生掌握一些关于主要制度的规定即可。如财产保全的管辖与措施问题、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问题、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及措施运用、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等。
(二)仲裁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由于仲裁法所涉及的内容较民事诉讼法而言简单得多,因此,从以往资格考试来看,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仲裁协议。该部分是仲裁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以往历年资格考试都要考查的内容。该部分知识可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记忆法律条文的内容即可。如仲裁协议的内容、形式、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以及无效问题。(2)需理解记忆的知识。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需要考生理解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而且理解时还需结合《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该部分也是仲裁法中经常考查的知识点。也有两种情况:(1)直接通过单一法律条文记忆即可掌握的知识点,如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管辖、法定期限、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问题。(2)需要综合分析比较方能较好掌握的问题,如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比较、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比较、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比较。
3.仲裁程序。该部分内容有两种情况:(1)仲裁程序中独特的制度,直接借助相关法律条文的记忆即可掌握。如仲裁程序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组成。(2)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区别的知识点。这一问题已在前文关于教材的学习方法中分析过,在此不再赘述。
4.其他内容。从以往情况来看,仲裁法中的其他内容一般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如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等。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该种仲裁一般主要考查以下相关问题,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