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谈提成:有效
【新民网·晚报推荐】赵先生于2006年9月跳槽到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在他收到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办事处的电子邮件中,写明邀请他担任上海办事处销售总监,并在附件中承诺每月税前工资为8000元,对个人销售业绩还可以按一定比例提成。
赵先生进入公司后短短3个月时间,就为公司签订了两份广告合同,总金额近400万元。然而,之后他却只收到2万余元的销售提成,大大少于公司之前承诺的提成比例。更令他尴尬的是,次年6月4日,他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
2007年7月23日,赵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业绩提成款差额和未报销的交通费、通信费等。
公司辩称,广告合同上虽记载原告是客户代表,但客源是公司其他人员开拓的,之所以让赵先生挂名,是帮他树立销售总监的形象,认为原告主张提成差额缺乏依据。
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互力公司应支付赵先生销售业绩提成差额款8万余元;并报销所争交通费、通信费等。前天下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转型期,加之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资本稀缺而劳动力相对过剩,当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因而在现实纠纷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恶意拖欠工资薪酬等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中,互力公司在电子邮件里对赵先生的基本工资数额和销售提成方式都作了明示,赵先生到该公司工作,意味着接受了公司提出的工资待遇。基于赵先生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为促成合同项目的成功付出了劳动。而互力公司在二审中,仍然没有举证证明有其他人员共同参与了两个广告合同项目的工作。因此,互力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支付赵先生销售提成款。
本案赵某的代理律师为企法网李居鹏首席律师承办,该案例作为上海市一中院2008年“民生案件审判经验交流会暨新闻通气会”通报的3起典型案例之一,受到了新浪网、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人民网、人民法院网、法制日报等多家全国性媒体的报道。
新民晚报://sh.xinmin.cn/shehui/2008/07/04/122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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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news.sina.com.cn/s/2008-07-04/15361411714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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