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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女性犯罪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在家庭中,女性对子女的影响、对家庭和谐的构建起着比男性更为重要的作用。而当前女性犯罪现象有增多的趋势,对女性犯罪的控制显得很有必要,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当前女性犯罪的原因、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女性犯罪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女性犯罪 危害性 规制

   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女性在人们心目中一向是柔弱、良善的形象,很难与犯罪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女性犯罪古已为人关注,人人皆知的“窦娥冤”的故事,虽说女主角是被冤枉,但当时其确是作为女性犯罪人被处以极刑的。古代文学里 “谋害亲夫”的故事也是多见。文学是时代的一面镜子,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民情。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典中还专门对女性犯罪作出规定。①近年来,女性犯罪率剧增,且犯罪的形式、种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其关注也由文学领域转向了社会科学范畴。目前,该问题多为社会学学者所研究,相关的研究著述也多是以社会调查为基础展开,借助这一思路,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对当前女性犯罪这一社会问题作一探析。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当前女性犯罪态势的感性认识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当前女性犯罪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1、女性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呈上升趋势。笔者所在的法院2005年审结的女性罪犯人数为24人,占总人数的5.2%;2006年为26人,占总人数比例则为5.6%;07年1至9月份人数则达到30人,比例更是上升为7.7%。可见,不管是数量上,还是比例上,女性犯罪都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2、女性犯罪涉及领域有所扩大,呈现多样化趋势。从近三年来该院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看,女性犯罪涉及多个领域,以盗窃、诈骗两类侵犯财产案件居多,涉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交通肇事、非法经营、窝藏包庇、绑架、重婚、贪污受贿、组织、容留卖淫等多种罪名。
 
  3、女性罪犯中青年女性所占比例最大,但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依据法院的统计数据,2005年该院审结的女性犯罪中,18至60岁年龄段所占比例是86.7%;2006年这一比例是87.3%;07年1至9月份则是86.2%。同时,近两年审理的低龄女性犯罪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4、女性罪犯文化层次普遍较低,但高学历女性犯罪有增多趋势。从该院审结的案件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女性罪犯占绝大多数,比例达到76%。近年来,高学历女性犯罪有所增加,一些具有大中专甚至研究生学历的女性走了了犯罪道路,据统计,1997年至2002年,全国在押女犯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女犯上升了56.3%。②

   (二)当前女性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女性犯罪的动机大多源于对金钱的追逐以及
 
  基于情感的困惑两类。笔者统计的女性犯罪类型中,涉及财产的案件占多数,为了谋取钱财,有的女性盗窃、诈骗、贪污受贿、运输贩卖毒品等等。而另一诱发女性犯罪的主观动因则是情感困惑。女性相比男性更具感性色彩,婚姻感情危机容易使其丧失理性,进而铤而走险。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2、犯罪客体方面,女性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集中性。尽管女性犯罪涉及的领域有扩大的趋势,但是其所侵犯的客体大多集中在侵犯财产类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两大类上。笔者所在的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类的案件占6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则占21.3%。两大类案件占绝对多数。
 
  另外,我国女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还存在着地域上的个性特征。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吉林等东北省份多见侵犯人身的暴力女性犯罪,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的女性犯罪多涉及财产,云南、广西一带女性涉毒案件较多,沿海地区女性涉黄犯罪日益增多。③
 
  3、犯罪客观方面,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和男性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女性一般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其在犯罪实施中出现暴力的现象比较少,在现有的女性犯罪案例中,多见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而手段上具有隐蔽性的犯罪。另外女性身体柔弱,性情温和,一直是社会中受保护的对象,人们对女性的戒备心理低于男性,很多女性犯罪人利用这一条件实施欺骗行为,使得多数女性犯罪具有欺骗性。
 
  二、女性犯罪的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女性犯罪自然也有社会危害性。且由于女性与男性的天然差异,女性犯罪更是具有其特殊性。

   第一、女性犯罪很容易触发新的犯罪。由于女性的依附性,一旦某个女性犯了罪,其很容易吸引异性、唆使同性一起犯罪,像蜜蜂围着蜂皇一般,从而形成一个小的群体。在这个犯罪群体中,女性犯罪人虽然在犯罪行为中处于配角或从属状态,但这些犯罪行为大多因这些女性犯罪人而起。物欲和虚荣心是女性犯罪的重要特点和原因,一旦女性在其心理和生理上的要求超过了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时,她可以借助身边的男性去帮她实现,因而引发了盗窃、诈骗、抢劫等一系列犯罪的发生。女性犯罪还会引起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发生,例如女性的性犯罪导致男性犯罪分子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从而引发伤害、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所以女性犯罪会引起其他一系列犯罪的发生。

  第二、女性犯罪易形成集团性犯罪。在女性犯罪触发剂效应的影响下,犯罪分子相对增多,犯罪行为也相对增多,从而很容易形成犯罪的聚集。当这个聚集形成团伙后,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就会因为女性犯罪人的加入而由松散不协调逐渐转变为紧密、坚固和协调,不容易被拆散。一方面女性利用其犯罪欺骗性,出卖色相,传播不良文化,从而使很多人受害而被拉下水,走向堕落而腐化的生活;另一方面,团伙中的女性犯罪人往往为犯罪团伙提供隐藏、逃避打击的窝点,在犯罪活动中替其他犯罪人采点、望风、掩护和提供犯罪工具,而且多以出卖色相,出卖肉体等手段来为犯罪创造条件,她们还为犯罪分子藏匿和掌管财物。除这两方面以外,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团伙中,能满足男性犯罪人的性需求,从而能够控制男性犯罪人,促使男性犯罪分子实施更多的犯罪行为。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团伙中有其特有的凝固和激化作用,使得犯罪团伙更加稳定和坚固地发展下去。  
   第三、女性犯罪对子女的成长更具危害。女性自从结婚生子后就转变成为了一个母亲的角色,承担着哺育和教育后代的职责,儿童也大多对自己的父母尤其是母亲充满着依赖,而且女性通常情况下跟子女相处的时间也比其丈夫要多,对子女的影响更大。然而犯罪女性很明显多不能很好的完成做母亲的职责,不能给孩子以良好的榜样,不能以健康的思想灌输,上梁不正下梁歪这种说法虽不是完全正确,但后代受父母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的影响,耳濡目染,模仿学习,很难说不养成不健康的道德思想和不良的行为习惯,目前犯罪的青少年多数家庭氛围不够良好就是一个明证。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上的因素分析

   1、心理上的依附性是女性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之一。依附心理是女性固有的心理,女性生来性格内向,性情温和,体力和认识能力又不如男性,在社会上适应性较差,并易于受周围人的暗示,服从于权威,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这样强烈的依附心理,势必会造成女性在社会人际关系和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加上进入社会后,社会经验不丰富,是非判断能力差,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还不能由现象上升到本质,因而女性很容易依附上道德品行不端的人,进而很容易毁掉前途,毁掉一生。通常情况下,女性较容易上当受骗,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拐卖。这样看来,女性在有很强依附心理的同时有表现出了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很多女性就是由于如此轻信他人、盲目听从他人,受他人指使,被他人教唆,最终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丰富的情感和不稳定的情绪也会引起犯罪。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因而女性的情感非常丰富,心软,遇到事情很容易动感情,而且还表现出情感的细腻和情感的深沉,在处理事情时常常分外有心,连细微之处都能做得很好,而且感情蕴涵其中,主要见于母爱和妻爱当中。但女性具有丰富情感的同时,又表现出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很小的事情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另外,女性的意志力通常也受情绪的影响,有了好的情绪,则意志坚定,不甘落后,一旦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意志也就不强,从而工作学习无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的悲观心理,从而报复他人,报复社会,引起犯罪。
 
  3、虚荣、妒嫉心理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物质的占有欲越来越高,这是每个人都会产生的需求,而女性由于虚荣心比男性突出在这方面表现更为强烈。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突出的心理特征。女性爱出风头,爱显示自己,喜欢被别人注意,因而就必须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女性的这样的要求,现在年轻的女性喜好打扮自己,对服装、发式、装饰品具有主动选择和喜新爱俏的特点,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是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常常带有贪婪的色彩,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而且行为手段表现为多次进行。然而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人,从而导致自己的虚荣心受挫,产生嫉妒心理,进而诋毁别人,甚至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引起女性犯罪。
 
  (二)客观原因分析
 
  1、现今社会风气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水平得以大大提高,但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人们对金钱的追求超越了传统社会的多数好的价值,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风气。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技能,但是对金钱的追求却并不别人低,这就使得其容易走上卖淫、贩毒、盗窃等犯罪道路,或者甘愿做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家庭,留下犯罪的隐患。
 
  2、女性社会角色的转变。传统社会中,女性的主要任务就是家庭,多以家庭主妇的角色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她们所承担的压力也相应的小。而今,女性成为“半边天”,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原先的家庭重担却并没有因此减少。同时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造成了女性在就业、待遇等多方面的性别歧视,可以说女性现在面临的压力在有的时候甚至大于男性。如果不能适应这个转型,往往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一时难以控制情绪,造成难以往回的后果;或者报以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陌生人社会的影响。由于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常易于信任他人,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当中,一个社区内的人们之间往往是互助为主基调,即使发生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不会产生太大危害。在这样的社会中,女性的上述特点对其危害并不是很大。而现代社会的人际交往很多时候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这种人际关系具有表面化、随意化、个人化的特点,这时,女性轻信他人的性别特点则增加了其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多数女性正是在上当受骗以后走上犯罪道路的。
 
  四、女性犯罪的控制
 
  对犯罪的控制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可以说,自从社会这一概念形成后,就有犯罪,而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人们就一直在寻求控制犯罪的有效方式。一般预防论者甚至认为控制犯罪是刑法的唯一功能,他们认为刑罚的立法和执行,都是为了实现对一般人的威胁,使之不会陷入犯罪的深渊。④时至今日,绝对杜绝犯罪的有效方式还没有被人类创造出来,犯罪仍然困扰着当今各国政府,人们仍在为寻求控制犯罪的有效方式而思考。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就像医生很难明确地说出身体之中高血压之类的慢性疾病是如何产生的一样,对犯罪的成因也是很难明确作出回答的,其形成是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而犯罪原因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犯罪的诱发因素也是变化着的。所以犯罪控制没有某一种固定模式,必须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及时调整控制模式。犯罪防治上下、左右、前后之多极、多层、多变元素形成一个系统,才能实现其事物整体的稳定性、关联结构的协调性、功能目标的择优化与运动状态的有序化。⑤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犯罪控制提出了多种模式,有关注犯罪个体的犯罪心理控制论,⑥更多的则是从社会整体上控制的模式,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社会保障论、化解阻断模式、动态平衡论等。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已经为决策者们运用在社会管理当中。但是,对于女性犯罪尚没有在理论上产生独立的模式体系。女性犯罪作为犯罪,现有的犯罪控制模式对其也是能够调整的,但是对女性犯罪的控制模式上又有其特殊性。
 
  (一)综合治理模式下的女性犯罪控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为实现社会治安综合稳定协调发展而采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方式。这种颇具计划色彩的模式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种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从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⑧这种模式现今已经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被各级党政机关大力推行着,该模式对控制女性犯罪当然也是有效的。
 
1、微观上着眼于良好家庭环境的构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是犯罪存在的禁区。现实中有的犯罪实是由于家庭温暖的缺失所致。家庭主要是要搞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夫妻之间的横向关系。搞好家庭的夫妻关系。相对稳定和睦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和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矛盾不幸最终可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幸和不安。另一方面是处理好家长对子女的纵向关系。家长要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做好子女的模范榜样,要选择有益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法进行教育,不可娇养溺爱,也不可过分严厉,无论在思想道德上还是行为作风上都要处处以身作则,给子女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家庭环境,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土壤。
 
2、宏观上建立利于女性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序的社会当中,犯罪发生率肯定是低于秩序缺失的社会。建构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有力地减少犯罪。用当前的主流话语说,就是要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长期的、综合性的庞大工程。综合治理正是这一工程中的手段之一。循着当前综合治理的思维模式,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女性工作方面,发挥各方面的联动作用,做好女性“维权工作”,尊重妇女,制止轻视、歧视女性的现象发生,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同时,赋予女性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多搞健康积极的娱乐活动,鼓励女性多参加,使女性对团体活动产生兴趣,从而丰富业余生活,使其感悟到社会的美好,主动地去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社会不良文化产生厌恶感;要控制女性犯罪,女性就业这一问题无疑在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分量,多数性工作者等不良行业的女性从业者多是由于没有机会从事阳光职业而走上不良道路,做好女性就业安置工作,让她们能够在阳光下从事健康职业,对于减少女性犯罪发生率的作用显然是巨大的。

   (二)有针对性的女性犯罪控制
 
1、有针对性的社会教育工作。一是扩大女性受教育面,普遍提高女性的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品质,提高其立足社会的能力。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上认为男性天生就是干大事的,女性天生就是受保护的这种思想在今天的社会并没有消除,女性大都不敢站出来找寻生命中应有的平等和公正,不但甘于自己的权利被剥夺,而且有的女性还主动放弃了很多权利,就形成了男女地位上的悬殊和身份的差距,男性拥有高级身份要比女性容易,男性比较容易受人尊敬。又由于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强的特点,对待事物不能很好的辨别是非真假,依赖性过于强,一旦事情办不好,便会自暴自弃或者盲目冲动。有时出现了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牺牲一切包括金钱和肉体,这充分体现出女性犯罪的根源是不自尊、不自爱、不自立和不自强,立足社会的能力欠缺,所以在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时候,应当对此作出反应。二是通过教育使女性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极容易导致人犯罪,而女性认识水平先天弱于男性,在这些方面的免疫力也不高,容易受其影响而失足堕落。而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都是从小建立的,这样,加强青少年女性的教育就尤为重要。

 2、针对犯罪女性的矫治工作。一是在个体上注重对女性犯罪人进行思想的教育,使其感到悔悟。很多女性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法治观念淡薄而触犯法律,因而在犯罪后常常还不知身犯何罪,认罪服法就更加谈不上了。因此,首先,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意识和观念上的改造,普及法律知识,以法律来规范犯罪人的行为;其次,女性感情比较丰富,在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上,应该注重情感矫治,以情感来感化女性犯罪人,使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缩短其与社会的距离,使其感情意志的控制力由弱转变为强,自卑依附心理得以消除,自信自立的健康心理得以发展,最终使其不健康的心理得以良性转化,提高再犯罪的免疫力。二是在社会上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做好帮教工作和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需要从系统中各个方面来着手,女性较正矫正当然也是这样。首先,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犯了错误,就要学习,就要纠正,在学习纠正的过程中进行交流,因而犯罪分子在学习交流时,我们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样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其次,做好帮教工作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及时悔悟,以免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达到长期帮教,长期预防的效果,从而增强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提高犯罪分子的思想觉悟;最后,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要做好再就业的安置工作,不能因为曾经犯罪而失去继续生活的权利,为其安置工作,使其安居乐业,重新做人,从而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注释:

  ①《唐律疏议》里多有对女性犯罪的规定。“户婚”篇中规定有: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贼盗”篇中规定有: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座其身。等等。转引自杨晓辉:“《唐律疏议》有关女性犯罪的梳理”,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②王宇、蒋德:“中国女性犯罪剧增,高学历罪犯比例大幅上升”,载2003年10月17日《法制日报》。

   ③孙晶岩:“采访女子监狱”,载2002年5月24日《广州日报》。

   ④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6页。

   ⑤金其高:“论犯罪研究的基本角度”,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⑥参见章恩友:“犯罪心理控制论”,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5期。

   ⑦参见翟中东著:《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0页。
 
  ⑧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载《新华月报》,1991年第一期。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  尹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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