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发布日期:2010-03-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及其与现有理论中有关理念和理论之关系的逻辑分析,发现这些理念和理论与社会保障法制都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通过对人性、合作、理性等概念的分析,提出了合作理论和社会理性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社会理性与社会保障法的逻辑关系,进而推论出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的结论。合作理性包括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两个方面。其中,经济理性即互利理性是指,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发展;社会理性即互助理性是指,理性社会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帮助了自己。
【关键词】理性;合作;经济理性;社会理性;社会保障法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思想基础(思想文化渊源、理念、观念)和理论来源的论述都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思想和理论进行逻辑分析,寻找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寻求逻辑起点的方法有三个,一是寻找现有思想和理论的共性,二是追溯其根源,三是构建新的理论。本文将利用这些方法,寻找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要探讨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首先应该对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有一个正确认识。而要弄清社会保障法的本质,首先应对社会保障和法的本质有一个正确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分析社会保障法与有关理念的逻辑关系。
本质在哲学上与现象相对,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它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所规定,是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现象是本质在各方面的外部表现,是事物比较表面的零散的和多变的方面[1]。
关于社会保障的本质,目前学术界很少论及。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是通过社会互助保证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从而保证其生存、进而实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行为。这一叙述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目的两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保障的本质,即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是社会互助,包括通过国家的互助、通过社会组织的互助、家庭互助和民间的私人互助;社会保障的目的是通过预防和解决生活风险保证生活安全,从而保证人的生存、进而实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目前,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主要有,神学论、正义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权力论和规范论、社会论[2]。显然,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都是对不同时空下法的现象的不同侧面的反映或推断,不符合本质的定义。笔者认为,确定法的本质应从法这一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区别中寻找,同时总结法的共性和现有理论的共同点。法的本质在于,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这一定义从四个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一是从性质方面反映了法的特点,即法是强制性行为规范,从而使法与其它社会规范和非规范性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二是从目的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即法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从而使法与不以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其它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三是从工具价值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即法是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工具,从而使法这一现象与其它工具性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四是从权力主体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从而使法这一现象与不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其它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如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和纪律、一般技术规范、道德规范、家规等)。这些特点都是法一贯而稳定的特点,没有时空性变化。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保障和法的交集,其本质自然是社会保障的共同本质和法的共同本质的有机结合。据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预防和解决人们在以保证生活安全为从而保证生存权为目的的社会互助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冲突、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法是保护生存权利的社会互助法。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有学者也进行过论述,认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法是生存权利保护法、市场经济保护法和关于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法[3]。但这一结论显然存在问题,一是遗漏了社会互助这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方法,二是将社会保障法的次要的派生性现象(保护市场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归纳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社会保障法的互助形式是多样化的,包括通过国家的互助、通过社会组织的互助、通过家庭的互助和民间的直接互助。
二、和社会保障有关的理念及理论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理念[4]、思想基础(思想文化渊源[5])和理论学说主要有人道主义、社会平等思想、慈善思想、人权—生存权思想、社会连带思想、仁爱思想等观念,以及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等学说。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些观念和理论都与社会保障法制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现有理念和理论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
首先,人道主义、慈善思想和仁爱思想只能说明自愿的社会救济行为,无法说明强制性社会保障行为、无法说明公民为什么有社会保障权。人道主义行为也好,慈善行为也好,仁爱行为也好,都是自愿的、高尚的道德行为,没有强制性;这些行为只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物质帮助也不是公民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法规定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障的义务,也授予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权利。
其次,人权—生存权理论与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一是人权—生存权都基于先验判断,缺乏经验基础;天赋人权只能说明人类整体、说明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消极人权),不能说明个别人、也不能说明人们享受物质帮助的权利(积极人权)。如美国一直信奉人权理论,但35年以前并没有社会保障法律。二是人权—生存权理论没有说明保障生存权的方式(保障生存权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社会保障法只是方式之一),即没有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方法社会互助,因此不能推论出社会保障法制。三是反对人权的国家也存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中国过去反对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理论是资产阶级理论,但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完备的、保障水平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很高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也好、社会民主主义也好、福利国家理论也好,与社会保障法都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反对这些理论的国家也都实行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二是都没有反映社会互助这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特征。
第四,福利经济学只是说明了平等分配的优点,不能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社会平等理论亦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任何国家都没有实行平均分配,二是没有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特征—社会互助和保障生存权。
第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只是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必然的关系。一是干预经济可以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二是这一理论根本没有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此外,社会连带理论本身也没有说明社会保障法律现象。一是社会连带理论只是对人类社会存在的连带关系这一现象的认识,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人类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采取的措施。二是社会连带理论限于认识论范畴,基本没有论及价值论和方法论,更没有提出社会互助问题和保障生存权问题。
总之,现有这些理论尽管都对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不同程度的影响,但都不能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社会保障法制的根据迄今为止仍然是感性认识或先验命题。
三、人性与理性的概念
鉴于上述思想和理论涉及人性问题,有必要对人性进行分析。人性指人类的共性;人性同“神性”、“兽性”、“非人性”、“反人性”等概念相对,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6]。人性中的社会属性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个方面。
理性有两种含义,“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或思维活动”[7]。理性的另外一种含义是“划分认识能力或认识能力发展阶段的用语”[8],这方面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观点有五种,一是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理性是神的属性和人的本性;二是唯理论,认为只有理性才是最可靠的、理性是知识的源泉;三是18世纪法国的唯物论,认为凡是合乎自然和人性的就是理性、主张把理性作为衡量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标准;四是康德哲学,认为理性是位于感性和知性之上的超经验的理念,是认识无限的、绝对的东西的能力;五是黑格尔哲学,认为理性是辩证的思维、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最完全的认识能力。总结这些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理性实际上有三种含义。一是人的本性、即人性,二是科学的思维能力,三是自然法则或对自然法则的科学认识。另外,从实践中理性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理性也是这样。如理性认识中的理性是指科学;说某人具有理性,则理性指的是冷静而严密的思维能力;而理性经济人的理性则指的是人性的特征,是人所具有的一种本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理性作出如下定义:理性表现为抽象思维能力和合理行为能力,是人性的本质特征。这一定义反映了理性这一概念的全部含义。理性在认识世界方面指抽象性,在评价世界方面指客观性,在改造世界方面指合理性。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从认识论角度来看,理性表现为正确认识世界的能力;从价值论角度来看,理性表现为正确评价主客体关系的能力;从方法论角度来看,理性表现为正确改造世界的能力。理性这一名词实际上既是形容词,又是名词。其本质是共同的,即指人所特有的反映能力、评价能力和创造能力。在经验领域,理性与感性相对立;在思维领域,理性与冲动想对立。需要指出的是,理性与经验、超验等概念并非对立概念;经验与先验和超验相对立,理性与非理性相对立。
四、合作的概念及其划分
鉴于理性这一概念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有必要对合作这一概念进行讨论。目前,合作的概念没有定义。但总结合作的使用,比如合作经营、合作社、合作项目、合作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其共性,即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达成公识、相互配合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的行为,即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或实现各自的利益而作出努力,包括一方首先作出努力另一方面响应、一方作出让步另一方面放弃斗争、双方同时作出努力。合作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是共存的前提;合作与对抗或斗争是反义词;合作是永恒的、斗争是暂时的,合作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合作是斗争的停止,也是斗争的结果。譬如,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就是合作行为,是专制政府向工人作出的让步行为,这是工人斗争的结果,同时也产生了工人放弃斗争这一新的结果。合作属于人类的理性,我们不妨称之为合作理性。
单方面的给予并不一定是合作,但单方面的取得肯定不是合作。换句话说,合作是一种双赢的行为。譬如谈判,包括交易谈判、停战谈判等。停战谈判之所以是一种合作行为,是因为战争对双方都是伤害,停战对双方都有好处。
合作以价值取向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合作和消极合作,积极合作是为获得更多利益而进行的合作(如合作经营),消极合作是为减少损失(即以较小的利益损失保护较大利益)而被迫进行的合作(如停战谈判、向绑匪交赎金等);以主体行为的时间顺序为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主动合作和被动合作,主动合作是首先提出合作动议的行为(如定立合同时的要约),被动合作是响应合作动议的行为(入订立合同时的承诺);以是否作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作为的合作和不作为的合作,作为的合作是为合作行为的合作(如合资经营),不作为合作是停止对抗行为的合作(如停战、停止罢工、停止闭厂等);以利益的同步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互利合作与互助合作,互利合作是双方同时获得利益的合作(如市场交易),互助合作是双方利益获得不同步的行为(如社会保险)。上述四种线性划分综合起来,构成了合作关系的四维空间,从而形成了十六种合作关系。即作为的积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合作经营的要约;作为的积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合作经营的承诺;作为的消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雇用其它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事故的行为;作为的消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同意合作进行事故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的积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出租空闲场地的广告;不作为的积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同意对方租赁自己的空闲场地;不作为的消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提出停战谈判要求并主动停火;不作为的消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同意停战谈判并响应对方停火行为而随之停火,等等。
五、理性的应用概念及其划分
目前,关于理性的应用性概念主要是斯密的经济理性,源于其理性经济人理论。至于社会理性,则没有形成理论,只有社会人的说法,包括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的人的说法和美国管理专家梅奥关于“社会人是‘以追求良好的人际社会需要为根本动机的人’”[9]。梅奥认为,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的决定因素不是经济报酬而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其实,关于人是社会的人的观点没有对人性进行深入分析,没有形成理论。而梅奥的理论,只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的是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即通过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方法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其理论是片面的(否定了经济利益的首要作用),也缺乏理论高度、没有形成人性理论或哲学理论。
笔者认为,理性的应用概念是一种经验概念,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合作理性即广义社会理性、其认识论基础是人类存在社会连带关系----共存关系,因此需要合作,包括互利合作—经济理性(互利理性)和互助合作—社会理性(狭义社会理性、互助理性)。合作理性的价值论基础在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的本性这一先验命题。合作理性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契约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基本方法,包括经济契约(社会互利契约即市场交易契约)、政治契约(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社会互助契约即社会保障契约)。
人的合作理性(广义社会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领域的社会互利[10]理性,二是社会保障领域的社会互助理性。人类的这一合作理性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的产物,是基于对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连带关系的认识而达成的共识、采取的行动。当然,合作理性作为人性的组成部分,只是人性的一个侧面(正如经济理性一样)、而非人性的全部。并且,不同的人具有这种理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理性成分多一些非理性成分少一些、另外一些人理性成分少一些而非理性成分多一些。换句话说,人类整体上具有合作理性,而个体的人可能不具备或较少具备广义社会理性;作为抽象的人具备合作理性,而作为具体的人可能不具备或较少具备合作理性。因此,合作理性催生了法制,即通过建立强制性行为规范保护合作者、惩罚不合作者,从而保证合作的顺利实现;表现在市场交易领域主要是合同法,表现在社会互助领域主要是社会保障法。
合作理性包括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狭义社会理性),是人性的核心、在人性中占主导地位。合作理性的基本结论是,理性的个人主义在发展个人的同时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经济理性),理性的连带主义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帮助了自己(社会理性);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利益,理性社会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经济理性在伦理方面表现为商业道德,首先是商业信誉;社会理性在伦理方面表现为人道主义、慈善思想等,首先是互助友爱。
合作理性的基础和逻辑前提是人类有生存的权利、需要生存和发展,这是公理、是无需证明也无法证明的、是一个先验命题,其它结论都以这一命题为逻辑起点。因为生存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前提,人类如果不存在了,其它一切无从谈起。当然,人类的生存本能和欲望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生存本能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在整个动物界也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但这不足以说明人类存在的必要性。换句话说,生存权是人类自我赋予的权利,生存本能和欲望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本性。
六、结论: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总结人权理论(积极的人权观)和生存权理论、慈善思想和人道主义,我们不难看出,其共同的经验基础或逻辑起点是社会连带关系。也就是说,社会连带关系是人权-生存权理论、慈善思想和人道主义的共同基础。这些理念都是社会理性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反映了社会理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人类要生存和发展这一先验命题是共同的价值判断(人的生存本能使然、生存本能不仅是人的天性也是动物界的共性)。而人类社会存在连带关系即存在共生关系(生物界也存在共生关系)、只有相互帮助才能共存,因此产生了人权、慈善、人道主义和社会互助等理念。
目前,这些思想都是先验的,没有经验基础。换句话说,都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之上。比如人权,最早的说法是“天赋人权”。然而,作为宗教信仰,每个人都有所不同。因此,这些思想说服力不足。这些理念都自觉或不自觉的促进了人类的共存,但它们都无法解释和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只有社会理性才能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才能推论出社会保障法制。作为社会理性逻辑起点的社会连带思想,也是人权理论、慈善思想、人道主义和社会互助理念的思想基础和逻辑起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人类具有社会理性,人不仅仅是理性经济人、而且是理性社会人。这一结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结论并行不悖的结论,反映社会人的理性、即互助合作思想。社会理性是基于对社会连带关系的认识而产生的社会互助合作思想,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性人既是理性经济人,又是理性社会人;社会保障法治是社会理性的产物。社会保障法的认识论基础是,人类社会存在社会连带关系;价值论基础是,人类的生存本能和发展欲望天然合理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类的必然选择;方法论基础是,社会互助是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有效方法、社会互助需要强制性规则约束。一句话,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作者简介】
刘诚,北京大学法学院99级博士生,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注释】
[1] 参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08页。
[2]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65-69页。
[3] 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91-93页。
[4] 方乐华将社会保障立法的理念总结为生存权思想、社会连带思想、社会平等思想和慈善思想。见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8-35页。
[5] 史探径将社会保障的思想文化渊源总结为仁政、王道、大同、敬天、保民等。见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86-87页。
[6]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4页。
[7]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7页。
[8]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7页。
[9] 《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4211页。
[10] 这里的互利作狭义的理解,即剩余价值的分割而非独占。鉴于剩余价值问题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此处不作详细讨论(另文专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