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实践中现能动司法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某制线厂于1992年在原厂址上建造了商务楼,后因产业结构调整不再经营,遗留了四百多名下岗职工,且大多为残疾人员、丧失劳动力人员、长期病假人员和下岗协保人员。整体搬迁后,该厂将商务楼出租,用以支付职工工资;其中部分厂址予以转让,经房产商开发,原告某小区于2000年竣工。在商务楼与小区之间有一相邻通道,被告长期在该通道上停放车辆。后因停车位紧张,双方对相邻通道的使用产生了纠纷。

  纠纷发生的根源

  原告小区业委会诉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归其所有的小区东侧通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用于停放车辆,并擅自设置道闸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原告所在小区通道上停放车辆的侵权行为。被告制线厂辩称:自商务楼竣工后,大楼的设置、台阶及通道均未作任何变动,车辆的进出及现有的停放情况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安装闸机事先与原告的小区物业是曾经沟通过的,主要是控制外来车辆,既为了方便管理,又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

  随着庭审进程的步步推进,双方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原告诉求的背后代表着众多业主的利益,他们坚持认为系争通道在规划红线内,面积已公摊至全体业主,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归全体小区所有,被告不得擅自停车。被告制线厂的不少职工到法院旁听庭审,以各种方式向法官求情。他们请求法官尊重历史事实,并请求法官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允许商务楼租户继续在相邻通道上停放车辆。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台阶的距离是否超过房产证上的规划红线”各执一词。对于“台阶的距离是否超过规划红线”的事实查明,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勘测。这不仅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必须为此拖延诉讼时间,还意味着双方也要为此承担更高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对此进行了充分释明,多次主动陪同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考察。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充分信任,一致认可了法官实地测量的结果,不仅免去了委托专业机构勘测的时间消耗,更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法官的辨法析理

  围绕相邻通道是否可停放车辆等法律问题的争议,承办法官从法律和法理两个层面向当事人辨法析理。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根据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基于被告制线厂对相邻通道的通行系长期形成的客观事实,其对系争通道享有通行权,原告小区的权利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从法理层面来看:相邻关系是从不动产物权中派生出来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相邻关系的本质而言,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一方给予他人必要的便利而使权利受到了限制,而另一方因享有他人提供的便利而使权利得到了适度的扩张。无论是限制还是扩张,都必须合理地把握“度”,这是法律平衡的需要,否则将造成一方权利滥用而另一方权利受侵害的现象。因此,从本案相邻通道的功能来看,满足通行是最基本的需求,被告停放车辆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通行的必要限度;而原告小区业主在相邻通道停放车辆将影响被告的通行,作为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同样也不宜停放车辆。

  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若严格执行法律条款的立场,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在相邻通道停放车辆。然而,若以此下判,不仅让原本已十分稀缺的停车位闲置,违背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更将面临诸多执行问题,最终陷入“双输”的局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融情于法,努力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妥处双方利益之争。经过多次协商,承办法官不断为当事人调整调解方案,最终提出了一套既契合立法精神,又满足当事人实际需求的可行方案。

  首先,兼顾双方利益。根据商务楼和小区业主的停车习惯和特点,把相邻通道的停车时间区分为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白天的法定工作时间主要由被告商务楼的租户使用,但也允许原告小区业主使用少量车位,一般不超过两辆;夜间及法定节假日的时间主要由小区业主使用,但也允许商务楼租户使用少量车位,一般也不超过两辆。

  其次,考虑特殊情况。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再次产生争议,承办法官还对一些细节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一是关于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界定。白天的时间界定为八点至十七点,夜间的时间为十七点至次日八点;二是关于停车位的收费管理,明确原、被告在其各自负责的时段内分别收取场地管理费;三是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在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规划红线图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要求被告制线厂就在相邻通道上的停车行为,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

  在和谐司法的语境下,能动司法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它不仅要求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秉承法律的价值、遵循法律的原则,通过利益衡量定分止争,而且要求法官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加强法律的释明和指导,调判结合妥处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是一起因停车位紧张而引发的相邻损害防免纠纷。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双方当事人背后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一方是众多的小区业主,另一方则是企业的大批下岗职工,处之不慎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多次陪同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明系争事实,减少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查、测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更耐心加强法律的释明工作,主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不仅兼顾了双方的利益,而且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停车位的利用率,实现了多赢的良好局面。司法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的主动扩张或法官职权主义的再次抬头,它是法官运用经验,把刚性的法律融入人性的司法中、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融入司法服务职能的延伸过程。法官通过对法律精义的理解、对当事人诉求的把握,平衡双方利益,这既是办案智慧的体现,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

 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 严奇 方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