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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裸官”的法治考量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社会,腐败和反腐败犹如老鼠与猫的关系,在反腐的高压之下,一些腐败现象总会变出不同的花样来,而新的腐败形式又需要新的反腐举措予以治理。例如“裸官”,就是近年来我国法治健全、反腐形势渐紧背景下生出一种腐败苗头。

  从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到出走巴黎不归的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等,一个个典型的“裸官”引发舆论哗然,更有“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惊诧四座,让老百姓在贪官们的“胜利大逃亡”面前惊叹无语。

  愈演愈烈的“裸官”现象,构成了反腐治理上的新课题。于是,对“裸官”的监管也随之提上日程。

  今年,纪检监察部门有望出台全国性管理办法监管“裸官”。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这只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个年度工作要点,但其透露出的反腐新信息还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这也再度见证了普通民众对“裸官”现象的深恶痛觉,反映出监管“裸官”政策的民意基础。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今后长时间的反腐轨道上,这一“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贪官外逃”的通道?又能为吏治清明带来多少有实践意义的制度经验?

  不可否认,“裸官”的出现本身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恰如专家所言,对于这种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加强监控。

  问题是,在一个尚未从根本上对公权力形成法治化监控的环境中,谁能保证针对特定人群的“紧箍咒”不会再度沦为剪断箭杆“治”箭伤———治的还是表面呢?实践中,我们也并不缺乏监管“裸官”的地方样本,比如广东省委组织部为了防止“裸官”外逃,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而去年年底深圳更是要求“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一度被网民讥讽为“折扣式的预防腐败”。为什么此类反腐良策不仅未能立竿见影,反而招致不少责难呢?

  我以为根本原因就是这种举措缺乏法治化根基。有评论提出,让官员“裸”起来才是治“裸官”的最好方式,而能够让官员“裸”起来的还得依靠法治的平台。

  “裸官”之所以能够产生,首先在于官员财产收入的畸形化。很难想像,一个只拿俸禄的官员如何能够将老婆孩子举家送往国外?

  然而在我们的行政法治中,却缺乏足够的制度设计。

  虽然199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又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有关情况应当报告”。但是由于缺乏法治化的制度浇灌,这些底气不足的“规定”早已被弃之高阁,在生活中的官僚内幕中被消解于无形。

  可见,监管“裸官”虽然重要,但我们更需要关注“裸官”现象背后反腐政策的法治缺憾。如果缺乏扎实的法治根基,如果不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与规制已近常态化,那么即便一时的新政抑制住了某种腐败,新的腐败形式还是会层出不穷,这种反腐与腐败的关系就容易陷入“猫抓老鼠”的游戏怪圈。一些过于侧重腐败新花样的政策性反腐,极易影响我们专心筑牢法治根基的注意力。

  如果对于这种“裸官”的监管,不能为未来的法治化反腐积攒制度经验,如果只是如一阵风般随着“裸官”消逝而再转移反腐阵地,那么我们对于腐败的治理,就很难走出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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