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制造产品,农民生产粮食,知识分子多出文章,人人都有自己的作品和成果,这似乎成了定律。那么,法官的产品在哪里?法官可以贡献给世人杰出的作品是什么?在香港城市大学听廖子明先生(原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庭法官、具有二十多年法官经历)为我们讲授《判决书写作》,令我多了一分对判决书的重新认识。
人人都知道,法官的最主要职责是裁判案件,而一个案件的结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文书的质量。判决书好比法官制造的产品,是法官依法对案件作出评判结果最好的权威性说明。分清是非曲直,认定是非责任,确定责任划分的最好文字成果和最终产品,只能看法官的判决书;证实法官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精华浓缩和最好证明,也只能是看法官留给世人的判决书。如何判定一个社会是非、正邪、对错,我们只能从法官的判决书中去寻找,只能更多地依靠法官有理有据的判决书去品味法官断案的技巧和智慧。由此,我非常赞同廖先生所说,法官要把每一项判决都看作自己的杰作,法官要尽全身心写作,它就像是你全身心,满有自信地把它带到这个世界上并将它留给子孙后代。我们必须明白,对于同一个判决,法官没有第二次机会。
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重要的就是要提高法官的判决书水平。判决书说透了,是法院、法官代表国家对诉讼争议的看法,是给当事人的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也可以说是法官对争议的评判、评价,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注脚和说明,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为法律、为百姓所交的最好答卷。判决书中的不小心、不专业、无学问、低智能都在毁坏民众对法官的看法,都在破坏着司法应有的权威,甚至会成为笑柄。由此,作为一名法官,必须首先是一名严谨务实的学者,必须对自己的文字和判决负责。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判决书喜欢采用大而化之,高度概括的方式,千篇一律,空话、套话较多,大笔一挥而就,以致于让当事人云里雾里看不清楚,他为什么会败诉,或者他胜诉的法律理由何在。有的判决书只罗列事实,不说明认定事实的理由,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也不加以分析论证,含糊其词;有些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表述裁判理由只引用法律条文,而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两层皮”
现象,甚至有的法官撰写的判决书错字连篇、无法律依据。这些已经不是一件简单的小事,而成了关系司法质量的大事。它直接损害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引发了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公正性的质疑,对法官认真办案的能力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
认真思考就会发现,公民感受法律,除了直接旁听庭审外,还有就是看法官的判决书。一案既出,事关身家性命,很多人在盼着你、盯着你、惦着你,白纸黑字,万目专注,民众是永远潜在的阅读者、监督者,更是义不容辞的批评者和传播者。如同廖法官所言,判决书不仅会引起激烈的学术讨论,不仅会影响到有争议的各方诉讼当事人,而且在世界越来越小的今天,判决书写作的任务和责任可能更加复杂、繁重和深远,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国际社会。一个判决书投下一张大网,一个演员在舞台上站在观众面前为了观众而表演。对于一个法官而言,世界常是他的舞台,而判决书写作是一项有责任的、无回报且要求极高的任务。作为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它具有对社会大众进行感化、教育和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判决让法律有了鲜活的生命,是判决书的说理性让民众得到了具体实在的法律启蒙和教育,让法律充满了人性和力量。
小小的一纸判决,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法官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掂轻重。一纸判决书的两头,连接着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与纷繁复杂的公民社会,连接着正义化身的法官与渴求正义的民众。所以,法官必须战战兢兢,兢兢业业,勤勉敬业,必须学会测绘读者的反应和接受的状况,学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反复问自己,你理解这个判决吗?它是合理、令人信服和满意的吗?它合乎法理、事理、情理吗?当所有的证据和论辩,当所有赞成与反对的理由都放在面前时,法官要用全部的经验与智慧,理性地为社会和谐留下一个无怨无悔的句号。当一份份公正的裁判文书得以传承、传播时,这不仅是法官能力的体现,而且更是司法正义的体现。
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小事,每一起案件都是不同的、精彩的。法官置身其间,不仅是在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更重要的是在担负着教化公民、导向法治的职能。所以,判决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看,而且更是写给天下人看;不仅是写给现在的世人看的,而且也是写给未来的历史看的。一个案件庭审很成功,事实认定很清楚,但是判决书没有写好,即使裁判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说是很好地处理了案件。因此,诚如廖先生所言,判决书写作不仅需要有说服力,而且应当有吸引力;判决书写作不仅要“清楚、具体、简练”,而且还应该“活泼、生动、感人”。若判决书没有经过充分地论证、说理,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不知所言,必然怨声载道,哀叹自己不是输在法律上,而是输在司法腐败上。
一份好的判决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节奏铿锵、逻辑严密、通俗易懂总能让人印象深刻,影响深远。判决书中优雅的词句、精准的判断、富有哲理的论述、深刻的见解、人性化的情感表达能让我们对法官的才华和学识表示敬佩和折服。这种影响甚至远远超过法学教授的论文,超过一切无用的文字。之所以要求这么高,在于判决书比学术文章更有直接的针对性,它对广大人民群众及当事人起着解惑作用,由此,法律的威严和神圣不仅仅体现于法典是否完备和法庭审判的严厉上,而且还体现在具体的判决书中,法官要精益求精,要努力制作精良合格的司法产品。
英国学者罗森把法国简明扼要的判决书比喻为素描,把英国的判决书评论为“洋溢着生命和色彩”。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更是以一篇篇精美绝伦的“论文”出现,判决书是代表司法机关而非个人制作的,判决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权威,我们强调学术要讲规范,而法官的判决书应该比学术还要规范。小小的一纸判决,不仅能确保判决的正当性与权威性,缓解社会矛盾,而且在潜移默化中提高着法官的素质,促进司法的公正,推动着法律知识和司法精神的传承与普及。法官不可不慎,法官要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努力贡献出杰出的作品。
田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