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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探析
发布日期:2004-07-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收购者购买的股份额少于100%,是指从要约之始即意欲部分收购。

  部分要约收购是指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部分要约收购为公开收购

  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一般是指试图通过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与全面要约收购相比,其经济、法律效果、影响均有其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特殊的我国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而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特点主要是:(一)收购者购买的股份额少于100%是指从要约之始即意欲部分收购,而不是以收购最终购买到的股份总额是否少于100%而定。(二)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三)皆为自愿收购,收购者可以依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时机好坏等自由决定收购数量和时机。

  对于部分要约收购理论界一直是有不同认识的。许多学者对其持反对态度:首先,对目标公司的压迫性问题。只收购部分股份的事实易使受要约人陷入博奕的状态,在不完全了解收购目的、动机、进程等情况下,很难完全判明时机的股东要立即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可以说总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压迫性。其次,对目标公司股东的不公平与剥削问题。收购人在通过部分要约收购取得控制权后,很可能滥用控制权进行各种关联交易,损害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亦可能损害少数股东的地位,对他们进行剥削。

  部分要约收购虽然有无法回避的问题,但结合我国的国情,其确有其一定的存在价值:首先,部分要约收购在我国实践中已大量存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比例过大,且短时期内难以上市流通,这一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业已发生的诸多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几乎均为部分要约收购。其次,部分要约收购有利于公开收购。如前所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全面要约收购几乎不可能发生,造成协议收购的大量盛行,而协议收购特别容易导致内幕交易的盛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开收购很大程度上需要部分要约收购来促进实现。第三,部分要约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可见,该条例允许部分要约收购。相比较而言,《证券法》又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即法定的全面要约收购,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时,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而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允许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的30%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在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预定收购完成后不得超过30%的幅度内可自由收购。如拟超过30%的比例,只要符合该办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其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时,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5%时,均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从上述规定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允许进行部分要约收购的。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再次允许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正是我国目前国情所需。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国有股、法人股短时期内难以全部上市流通的现状,加之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尚不发达、部分收购的存在不仅有其客观必然性、必要性,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可能会是上市公司收购运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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