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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与男友同居21年 女子与男友妻儿争房胜诉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称与男友共同购买的房产被男友发妻私自过户,今年48岁的李某将男友的发妻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拥有房产的相应份额。昨天,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男友的妻儿共同所有涉案房屋和车库。
  李某称,她自1986年起,与刘某同居达21年,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刘某也未与在河北遵化的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2004年5月,李某与刘某共同购买了位于密云的一套楼房及车库,房产登记在刘的名下,由她跟刘共同居住和使用。今年5月26日,刘某在病中,经证人见证立下遗嘱,在遗嘱中确认了李的遗产份额。31日,刘某辞世。刘去世后,其发妻杨某和儿子谎称刘生前未立遗嘱,以继承人的身份办理了楼房及车库产权的公证手续。

  男友妻儿过户房产被起诉。今年7月,杨持公证书和房屋产权证要求李某腾房。李认为,杨某及其二个儿子未经其允许,私自办理了房产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和车库属于其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并确认自己在该房产中的份额。

  刘的发妻杨某和其儿子表示,刘某在密云的房屋和车库,是在与杨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同时,杨的代理人指出,李某提供的刘某在病中的遗嘱是没有日期的草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其拥有房产份额。法院认为,李某原系工厂工人,有自己的固定收入,与刘某共同生活20余年。2004年,二人搬至密云县某小区居住,依据生活常理推断,该楼房及自行车库应当是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刘某有病治疗期间和死亡后,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用。

  综合上述情况,应当确认李某对所争议的楼房和车库享有部分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杨某等三人对密云县某小区的楼房及车库共同所有。宣判后,被告杨某的代理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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