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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08/二/32、69;05/二/97;04/二/71;03/二/52;02/二/54】

  《高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尽管如此,法律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即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4.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例解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2/97,不定项)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及解析]BD.考查证明责任的分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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