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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操作规范应当完善(原创)
发布日期:2010-03-18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把医疗损害责任在第七章作了专门规定,在七种侵权责任中,此章的规定是条款最多的(11条),而且这些规定和以往的法律、法规关于医疗责任的规定都有不同,值得注意。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获得通过后,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的矛盾之中(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卫生部出台了与医疗事故处理有关的规章和诊疗规范、规程,结合此前和此后的法律及相关的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医疗行为行政管理、医疗行为行业自律、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法律解决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因为现实和现状的原因,国人对当时的法律体系并不买账,时有微词见诸媒体。究其原因,盖把医疗的法律解决交给医学或者是医疗专家专断而已。法院或者法律专家就一直要求把医疗的法律解决权威归还给法院或者靠法律吃饭的行(念hang)人(李丽云案应该可以归为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此次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纠纷作了非常明显的努力,强调了医院没有过错绝不承担责任的平等性和过错有限推定的法定性;医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对法定义务(通说为专家注意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医疗水平相应义务、规范操作义务、诚实义务等)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紧急情况的医疗权;免除责任情形的法定化等。
      作者认为,新法对规范操作的要求较之前规定更加具体,便于操作,但是和此前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特别是对医疗的法律化要求作了强化,相应的,医疗规范必须根据法律的新要求作相应的调整,否则,必然承担冤枉的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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