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专题:行政争议规则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举证、取证、质证、认证);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
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应重点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表-73)
诗曰:
举证责任不寻常,裁判规则之食量。推进责任在原告,说服法官被告忙。
原告举证是重点,初步证明自圆场;证明损害事实在,二者因果弃一旁;
若诉行政不作为,证明曾经提申请;行政未依新事实,原告举证述冤肠。
程序事实好掌握,谁举证来谁主张。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证明责任 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举证时限(表-74)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
一般
期限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 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一审 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 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 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10 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 10 内举证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 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二审 补充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②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 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作出-→知道内容-→知道诉权:正常时三者合一;异常时的最长保护期分别向前推一个时间段计算!
诗曰:
原告举证时限
原告举证开庭前,调查阶段需顺延,
行政时段未提出,法院准许可补足,
凡是合法要求过,无故不交不再怜。
被告举证时限
被告举证共十天,受到诉状开始算
正当事由需顺延,此十申请且书面
事由消除仍十天,违反必至败诉关
一审被告证未交,二审提交太晚了
若是申延未准许,二审提交尚可以
真题-30(04-42-单选)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 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 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行政诉讼的取证(表-75)
诗曰:
(一)
法院取证依职权,
二种情形记心间,
涉及他人与国共,
程序事项另半边。
(二)
法院取证依申请,原告第三人能行,
原告无权提申请,有证在先束其行。
客观原因办不到,三秘证据全需要,
还有国家证据存,申请种类囊中寻。
调
取
证
据 依职权 ①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原告、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④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因为行政法上的“有证在先原则”)
保
全
证
据 ①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②法院依申请/依职权
③诉讼开始前/诉讼中
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行政诉讼的质证(表-76)
诗曰:
三利取证依职权,三秘取证依申请
三秘质证不公开,定案必把质证来
申请取证均质证,职权取证仅说明
二审再审若质证,证据新来争议兴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审中的质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的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
围绕证据的“三性”→ 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质证。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①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②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③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④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⑤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行政诉讼的认证(重点掌握无效证据的类型)(表-77)
诗曰:
(一)
若是认证学贯通,请问无效哪几种?不当手段利欺胁,程序违法须严重,
偷拍偷录损他人,表达意志尚不清,超出举证时限外,违反法律禁止性。
(二)
部分无效不好推,唯独行诉有此规。无效部分非无效,乃指不准利被告,
若对原告较有利,谁也不能否效力。自行收集不被批,所处时段须记忆,
行为做后诉讼中,得来证据一场空。非法剥夺述申听,取证取来无用经。
复议之时未提交,藏匿证据亦糟糕。复议机关虽补充,原先行为也难熬。
不利证据真是好,其中玄机要知晓。
完全无效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严重违反程序的不合法、一般违反的可以作为证据)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部分无效证据 不利被告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为依据的证据(未采纳)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复议中未提交)
真题-31(05-45-单选)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 陈某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 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 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的审查属于关联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表-78)
依据 参照 参考 援引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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