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诉前调解 想说爱你不容易
最近手上有个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案,今年2月4日去黄浦区法院立案,法院说该案要先经过诉前调解。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法院电话通知我说3月15日诉前调解。昨天(3月15日)去法院开庭,我及原告当事人,还有两位被告都准时到庭。法官没来,书记员拿着我的两份诉状副本给两位被告,要被告看完后签字。待被告看完后,书记员问“两位被告要调解伐?”两位被告似乎听不懂啥是“调解”。书记员重复了好几遍,又说“调解伐?看下原告的诉状,原告的这个赔偿请求数字你们要调解伐?”被告一看,说“不调解!”于是书记员对我说你赶紧去二楼立案庭立案,又对两位被告说你们先回去吧。于是作为原告的我们不得不再次立案,待法院下传票确定开庭时间。
这样的话,待传票下来开庭估计还要等到4月中旬左右了,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2月4日跑去法院立案,却要待到4月份才能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庭审过程。在回来的路上,我感慨万千,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的“诉前调解”?难道这就是各大媒体众口一词褒扬的"中国特色的ADR替代调解机制"?我国为了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各大法院接到指示要求强调调解的作用,不仅要诉讼调解,更引进了美国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诉前调解。“ADR”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美国法院为应付诉讼爆炸局面而创造的,通过组织、利用律师和社会人员参与诉讼调解,把大多数涉讼纠纷解决在开庭前的一种制度。的确,诉前调解操作的好,可以息讼宁人,可以节省成本,可以建设和谐。但诉前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审限问题、流程问题。我认为,对于诉前调解,我们可以坚持,但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诉前调解的原则、程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诉前调解才能真正发挥它的应有作用,
譬如本案,如果法院在电话通知被告的过程中就先询问被告是不是要接受先诉前调解,再向对方阐述诉前调解的优势,如果被告完全不同意的话,那么就该直接发传票通知开庭。如果被告同意的话,那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法院应主持公道分别和双方沟通,了解双方的谈判底线,做个中间主持工作。如果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不能达成一直,再直接转入开庭程序。这样操作的话,调解不成,又不耽误时间,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可见,好的制度,好的理念,缺乏好的操作指引,同样会适得其反。
(上海姚卫芳律师:15021744891 Email:hzyaowf@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