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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容易遗漏的知识点(一):理论法学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而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一个表现就是与社会存在的不同步性。亦即社会意识并不是与社会存在亦步亦趋,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

  2、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也是日渐提高的,虽然还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已经得到重视。

  3、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有:(1)法律渊源传统:具有制定法传统,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传统: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3)诉讼程序传统: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4)法典编纂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5)运用演绎的法律推理方法。

  法制史

  1、美国法有种族歧视的特征、宋代对于五服以内通婚有所放开,允许姑舅兄弟姐妹通婚,明朝实行被告原则。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制定法地位提高,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现代英国法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秦代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按身高来衡量,而不是年龄,一般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的标准。秦代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是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4、《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包括: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有: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

  宪法

  1、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有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两种方式。具体而言:(1)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级人大主席,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2)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级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人的选举,包括另行选举,必须进行差额选举;(3)补选地方国家机关人员(包括人大常委副主任,乡级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人)时,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2、“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需要注意的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提案,要经过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会议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特别行政区长官同意。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6、《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时,须由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赞成方可罢免,而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时,须经过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赞成。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会。

  8、根据《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撤消。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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