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词作为法律词语的英译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拆迁”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正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出现在国内各类媒体中。但是,我们遗憾地发现,在目前国内的英文新闻报道和有关英文学术译文中,对“拆迁”一词的英文译文,则显示出混乱乃至错误的译法。
一、当下经常被误用的英文译名
比较常见的,是将“拆迁”翻译为demolition (拆除、拆毁),或pulled down(毁坏, 拆毁,拉倒、降低、拖垮)等等。随之相关的,比如将拆迁赔偿费译为compensation for demolition,将拆迁户译为households or units relocated due to building demolition,将拆迁条例译为 demolition regulation, 等等。事实上,连国内权威的新闻机构在新闻报道和时事评论中也采取这种译法。我以为,这种译法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demolition (拆除、拆毁、清拆;拆卸)和pulled down(毁坏, 拆毁,拉倒、降低)主要属于建筑行业的词汇,它们并不是法律的专业词汇。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的是,当下人们频繁使用的“拆迁”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并不发生在建筑行业,而是在法律领域内。它指的是由于政府行使不动产征用权时发生的法律关系,其中不仅仅涉及行政法和民法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问题。demolition (拆除、拆毁、清拆;拆卸)和pulled down(毁坏, 拆毁,拉倒、降低)等词语仅仅表达了某种拆毁或推倒建筑物的物理性行为,并不能反映出其中所包含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当我们完整地理解了“拆迁”一词中所包含的真实含义后,再来确定相对准确的译名,才是可行和有意义的。
二、建议使用的正确英文译名
笔者认为,在需要表明“拆迁”法律关系的场合,应当用 Eminent Domain 或Expropriation (Expropriate)这两个专业法律术语,并代替目前在媒体间使用的其他非法律专业术语。
1、Eminent Domain.这个一个典型的美国法律用语。通常被译为国家征用权,专用来指某中央或地方政府实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或征用私人财产(主要指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等),同时为此行为支付合理补偿的权利。由此引发的法律案件,可以称之为“Eminent Domain Cases”。研究表明,该词最早来自17世纪法学家格劳秀斯(Grotius)首创的“eminens dominium”一语。格劳秀斯主张,为了社会团体的利益,国家拥有征收、征用以及清除私人财产的权利,但是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有义务补偿财产所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在美国,国家征用权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这个词目前主要由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使用。
事实上,在国内有些官方文字的表达中,已经开始使用Eminent Domain一词来表达征收、拆迁现象。试看来自一家官方网站的如下例句:
By the look of reality, the research in interests conflict and adjustment mechanism related to eminent domain is a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problem, which is a requirement to carry out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i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During the recent two years, domestic researches about related problems have become a focus gradually. (从现实情况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调整机制研究,是国内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所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2、Expropriation 或 Expropriate.英国人尽管也使用Eminent Domain一词,但主要用于国际法领域。在英国、加拿大(普通法适用地)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中,则常用Expropriation 或 Expropriate这个词用来表示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行为。我们注意到,在《中国日报》等著名英文媒体的时事评论专栏中,最近已经开始使用这个词语来代替demolition (拆除、拆毁),或pulled down(毁坏, 拆毁,拉倒、降低、拖垮)等词汇。例如,expropriation notice in advance (预先征收通告);appropriate compensations (征收补偿)等等。
此外,在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有时也使用compulsory purchase (强制性购买)一词,在澳大利亚则使用 resumption/compulsory acquisition 一词,来表述国家的有偿征收征用的法律行为。
三、可能误用的英文译名
此外,还有两个容易误用的词汇也值得引起注意:
1、condemnation 也包含征收的意思,但它的词义更多的是指违法者被没收财产或受到的制裁和谴责。比如:The jury's condemnation was a shock to the suspect. (陪审团宣告有罪使嫌疑犯大为震惊)。His own actions are his condemnation. (他自己的所作所为定了他的罪);Althought this house is condemned, an old lady still lives there. (尽管这栋房子已经被依法没收,但这个老妇人仍然住在里面)。
2、在国内有关媒体的翻译实践中,也有人使用requisition一词来表述征用行为。但是,这个词在英美国家主要用来表达战时或紧急状态时的征用行为。例如:Army requisitions vehicles to deal with an emergency(征用车辆以应付紧急情况。)
四、一般性总结
一般意义上说,翻译应当达意并传神、尽可能接近具体民族语言的习惯俗成的用法,这样才会显得自然。对此,目前翻译界已形成共识。但对如何做到两个语种中的信息量对等又能兼顾当地语言读者的直观反应,则是对翻译者经验和智慧的锻炼。
我们发现,在文学翻译中,由于不同的语言语法与风格完全不同,要做到对等翻译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说,法律语言翻译与文学语言翻译有所不同的话,我们对法律词语的翻译则主张尽可能采取保守、审慎的态度,并避免随意的词语挪用和创新,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呆板和苛求,而是事关法律现象的历史稳定性和现实准确性。比如,如果具体的外国民族语言中已经有特定的词语来表述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件,就尽量采用这类词语,而避免为了直观表达而生搬词语。
今天,很多人习惯于将翻译仅仅看作两种语言间的机械转化过程。其实,翻译的过程远非如此,它更多是两种文化间的互动。尤其是,当我们试图把全人类各民族共享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普遍价值等用另一种民族文字表达时,如果只是满足于用比较表面的方式翻译出来,就难免引起另一种文化的费解和猜疑。显然,值得我们追求的最理想的途径应当是:在对内容的文化底蕴有足够把握的前提下,使被翻译的对象接近另一种文化方便接受的语言与表达样式。
或许有一天,我们今天遇到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是全新的,以至于由我们本土法律工作者抢先原创出的一个新的词语并足以使其他民族语言竞相模仿,由此派生出对方法律语言中的“外来语”,比如像豆腐(tofu)、 台风(typhoon)等,中国法律人群将有理由为之欢欣鼓舞。但就目前中国法律研究的实际水平而言,人们还不能对这种情形保持过多的奢望。不信吗?Let's walk and see!
主要参考资料:
Black Law Dictionary (USA),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大英百科全书,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周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