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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解提纲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篇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泛指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需要到另一省、市、自治区工作,而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从而达到累计计算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法律行为。

  第二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象及标志

  第三篇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目的

  第四篇 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限制对象及例外?

  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目的?

  第六篇 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确认原则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确认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篇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原则

  第九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1、基本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认

  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第十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养老待遇是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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