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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举体现社会温情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临近岁末,政府再送“大礼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我国自1988年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上个世纪90年代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旧农保”)以来,虽然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但很多方面也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地区差别,市民、农民及农民工等身份制度上的差别以及因二元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农村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方面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以及宪法人权保障所要求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冲突日益加剧。从而导致在实践上,虽然在城镇已经有两亿两千多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当人员跨地区流动时,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很难。

  尤其是大量的农民工在返乡或者跨城市就业的时候,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造成了春节前大量退保现象,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且,即便在允许跨地区转移的情况下,也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能转移;由于单位缴费部分往往可能是大头,这就实际上导致了无法转移,或者转移就意味着损失,显然不合理。问题还不止这些,为了转移养老保险手续,参保人员不得不两地奔波,有时候因为缺一个章、一页资料,就得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而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2010年1月1日的实施,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给参保人带来极大地便利和实惠。显然,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更合理配置,以及调适因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所导致的社会不公,都具有重要意义。

  “老有所养”自古以来就是我们的社会理想。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而国务院的这个《暂行办法》,虽然在单位缴费部分转移多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等问题上尚待明确,但它不仅再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规定今后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还将各省已经编织的养老保险之网实现了“无缝对接”,从而将养老社会保障的大网覆盖全国,编织了一幅“老有所养”的美好蓝图;特别是通过更为便利的跨地区转移手续和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保卡,免去了参保人员的奔波之苦。

  可以说,如果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保障解决退休人员的“温饱”使其免于冻馁的话,那么,这个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跨地区转移手续的种种便利,更是从细节上以人为本,不仅解决他们的“温饱”,所采取的还是一种令人温暖的“温情”脉脉的方式。最终,也可能会为原本机械、冰冷的制度镀上一层温情的光辉。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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