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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适用和理解欠条与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15    作者:阎庆律师
1、案情简述。2000年,乙承包施工甲的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竣工验收,双方于2003318日完成结算,确认甲欠乙工程款1000万元;200524日,甲向乙出具欠条,记载“甲欠乙工程款300万元”;200745日,乙就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依据欠条支付工程款。
2、分析。根据上述案情,经分析,本案欠条的基础关系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关键在于确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即付款期限问题。然而,由于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证明,那么是否就应该认定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呢?当然不能。我们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付款时间包括: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因此,付款期限可以认定为结算之日。
3、结论。由上述分析,鉴于该纠纷欠条的基础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期限为结算之日,即2003318日,因而该欠条属于当事人双方有履行期限的情形,应适用《法复[1994]3号》,认定欠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乙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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