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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一)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累犯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本法第66条、第74条、第8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 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是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刑度条件,前后两 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三是时间条件,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本法66条的特别累犯与本条规定的一般累犯区别在于:特别累犯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 件的限制,但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对此考点不应混淆。?

  3?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 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可见,这一点显然不同于被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后者从假释之日起而非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58条);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在新刑法实施之前犯前罪,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65条的规定。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

  4?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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