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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七)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 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立的前提是不能查明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所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是否来自于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以及非法运输等犯罪活动,否则,直接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或抢夺、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罪,而不是本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有两类人,相应地构成本 罪的客观要件也有所不同。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主要是公安、监狱以及军工、金融机构),第3款规定的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是指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如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从事射击竞技运动者和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猎枪的狩猎场等)。就前者而言,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支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而后一类主体不仅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而且还需要该出租、出借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考试大?

  「意思分解」?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人员,既包括依法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法进行交通运输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

  2?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是在厂矿企业的 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则可能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发生的空间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即属于公交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内。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

  4?注意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 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即可称为“消极地逃逸”,此种情形一般以本罪的加重构成论处;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又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或方法,如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见处抛弃、或将被害人推至路坑下、或者倒车再将被害人轧一下,然后逃逸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形下应构成数罪,即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注意并罚的前提是不仅积极逃逸行为本身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还要求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也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一般的肇事行为,——不能仅仅看后果是否严重,还要看肇事者的责任等级,这一点请参见上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第2条之规定与精神),这种逃逸可称之为“积极地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肯定了这一点。?

  5?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主观是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

  (2)主观是故意,行为对象是特定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主观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8~13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则是明知的。?

  2?本罪的构成特征与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基本 相同,都为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着某种危险隐患,并经他人指出(提醒),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处罚的都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刑法》第149~15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 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9~1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节的一个一般性的罪名,与本节特定种类的其他罪名的区别主要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法条竞合,《刑法》第149条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即单位也对本罪负刑事责任,这是第150条的要求。?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即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本罪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4?根据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如果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 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第2条);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技术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1条规定:实施第140~148条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 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相关法条」 《刑法》第142、147、15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构成犯罪,故本罪是危险犯。本节九个具体罪名中,属于危险犯的还有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修订后的第145条之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为“假药”,这里的“药”应当是人吃的药,而非假兽药 ,否则构成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同时这里的假药不同于“劣药”,“假药”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法定标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劣药”则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含量与法定标准不符、超过有效期限等。如果属于生产、销售劣 药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而不定本罪。?

  3?注意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关键在 于犯罪对象方面,前者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后者生产、销售的是劣药。另外,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后果就可构成,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实害犯,要求必须发生了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可构成。?

  4?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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