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3)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3.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定期将自己的调研成果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反馈,以指导本院审判业务实践。
4.定期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裁判研究官会议并交流彼此的研究成果,并定期将交流到的调研成果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反馈,以指导本院审判业务实践。
5.积极争取将自己的调研成果在全国各级调研载体上发表,将调研成果转化,供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四、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机制研究
(一)裁判研究官的选任
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裁判研究官的报名条件:
1.学历条件: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个别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条件放宽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十年以上,省级人民法院七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五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三年以上。审判工作仅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包括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审判记录、协调、管理、辅助工作。
裁判研究官的考核指标:
1.在市级(地级市,下同)以上权威媒体上发表法学类调研性文章(500字以上)的情况。调研文章计分表如下:
(注:因网页编辑功能有限,表格无法正确显示,欢迎登录本人博客阅读带表格版本,博客地址在最后,下同)
2.在市级以上调研性法学论文比赛中的获奖情况。获奖论文计分情况如下表: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市级以上权威案例载体上发表指导案例或案例评析文章的情况。发表案例计分情况如下表:
4.审判工作中所承办案件的年均发还改判率。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四:案件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表
5.出版法学研究专著的情况。每出版一本法学研究专著,加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