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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的争议何在?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的拆迁或者搬迁条例正在公示。这个条例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对于拆迁的公共利益限制事实上否定了政府拆迁的行政权力,而将之法制化。从这点上来看,新的条例当然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这个条例却引发了很多争议,地方政府的实务工作者和房地产商都颇有微词。这当然可以理解为利益所在,不得不关心。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新的拆迁条例和旧有的相比,其中存在的理念冲突以及现实拆迁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其中,理念问题最重要,也是争议的核心。

  这个理念就是,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是不是只有国防、政府等一些很有限的领域的拆迁才是公共利益?还是说一个城市整体建设的推进都是公共利益?由此,某法学家在和某地方法制办主任的争议中认为,城市建设的整体推进——社会进步似乎不能作为公共利益,否则就是家长式思维。这种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远远落后的今天,这个道理似乎很难说服人。我们如果用法学家的观点来反证他自己的理念,那就将得到这样一个与其观点相矛盾的结论:如果我和一个不愿意拆迁的人住在一起,我渴望的要求就受制于别人不愿意拆迁的要求,我的权利——自主决定生活的权利又该如何实现呢?显而易见,法学家和拆迁条例的理念并无高下之分,不过是一方站在了不愿意拆迁的人的立场上来反对拆迁,一方则站在愿意拆迁的人的立场上来反对不拆迁。当然,由于反对拆迁的人维权的激烈程度以及社会影响,法学家的悲天悯人之情与拆迁钉子户的权利被侵犯之时的悲情加之权利至上的理念就合成了一股洪流,似乎毫无疑义地占据了道德高地。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从拆迁、特别是对棚户区的拆迁角度看,虽然不曾有过深入的调查,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大差不离的结论:多数人还是赞成拆迁的,特别是对旧城区改造和提质式的拆迁,反对的人并不多,而即便是真实的反对者,也不过是对拆迁的补偿额度不满或者对回迁的位置不满,是想利用自己现有的物业获得讨价还价的空间而已。真正是为了保住自己原来的居住环境、原来的住房的人可谓少之又少,其权利往往表现为货币需要,而不是物权主张。这才是拆迁遭遇抵抗的根本原因。

  法学家们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把貌似“权利”的诉求摆在第一位,恐怕是对人民表错了情,也与发展的需要背道而驰。虽然发展并不是法治的价值取向,但显然,却是执政者的价值取向。以此为理念的新条例即便形式上很美丽,但并不会造成法律的进步——难道我们要重新回归私权至上的理念吗?——当然不应该,相反,会使法律沦为少数人——虽然这些少数人看起来是弱势群体——用物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拆迁本身不是恶。核心争议在于利益。拆迁之恶在于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结果。凭什么你拆了我的房,只给我几万,而你盖了房,卖几十万?而如果给予被拆迁者足够的补偿,那么,就会解决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当然,多少是足够?钱是无法衡量的。用钱来衡量物质总是有缺陷的,用钱来补偿物质损失总是有风险的。最好的办法是实物交易。用同样的实物来进行交易,就会消除市场风险。除了真正的公共利益之外,所有的商业拆迁、特别是住宅拆迁,只要把给予原地、原规模的面积(当然你是合法建设)的建筑物作为补偿就足以抵消市场风险,从而能够使绝大多数被拆迁者的利益得到满足。当然,同时可以以货币补偿为补充。就不会出现大的矛盾与冲突。而且还能保持原来的城市生态,在使被拆迁户安居的同时,也能使他们继续乐业。

  拆迁面临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个人利益的主张这种复杂的现实冲突,简单把权利作为立法的基点、特别是把私人的绝对权利作为立法基点,并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可能会制造更多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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