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展示民主制度发展完善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选举法的修改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工作,选举法的修改有助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选举法律制度是一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选举法的不断修改和进步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里有关取消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不同人口数的内容(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 倍于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以及这次草案中关于“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等都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的又一大进步。
从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历程来看,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积极、稳妥、不断推进、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建国以来曾经有过两部选举法,一部是1953年选举法,一部是1979 年选举法。现行有效的选举法是1979 年选举法,这部法律经过了1982 年、1986 年、1995年、2004 年四次修改,算上这次正在进行的修改应当是对1979 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了。我国选举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我国发展民主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就是说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如何发展民主的问题上找到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道路,即应当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和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发展模式。
纵观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历程,选举法有着很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特征对于人大制度的稳定和完善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人大制度的稳定、完善对于整个中国政治的稳定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新中国成立60 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 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的稳定、连续乃至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都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政治的稳定又促进了这些年来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选举法的修改使得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求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具体来说就是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域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这样的“三平等原则”。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内容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平等观,有助于社会和谐,有助于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助于激发公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