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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6)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章经济犯罪(分则第三章)

  第一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合同诈骗罪(个人,5千;单位5万),与诈骗罪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签订、履行合同(书面或口头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⒉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违法所得1-2万以上):法定:①非法买卖专营专卖品(香烟、食盐);②经营许可证、批文、原产地证明;③非法金融业务;④非法资金结算业务。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1)非法买卖外汇的;(2)擅自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的;(3)非法传销的;(4)(违反出版行政许可制)非法出版物的;(5)非法生产瘦肉精等在饲料中禁用药品,或者生产、销售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6)非法发行彩票的。

  ⒊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o抢劫罪区别:(1)经营者;(2)与商品、服务价格相差不大的财物。

  刑法第224条,第225条非法经营→地位及其的类型。

  二、普通罪名

  ⑴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⑵虚假广告罪(违法所得10万以上);⑶串通投标罪→A投标者串通B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对合行为→必要共犯→正条行为是共犯形式的犯罪;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律师所o会计所等中介组织的人员→受贿处5年以上→第229条加重犯。

  第二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重点罪名 ⒈偷税罪:(1)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且10%以上(2)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是否直接“抵扣”增值税。(3)使用假冒军车号牌,偷逃购置税、使用税等“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七的变化:初犯有条件不罚“有第一款(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⒉骗取出口退税罪:⑴与骗取出口退税的区别(第204条第2款)→假报出口骗汇的“税款”是否本单位(本人)原先缴纳的;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回所缴纳的税款的,是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兼有两种情形的数罪并罚。

  ⑵罪数:为虚构纳税事实骗取退税而虚开发票的,择一重罪处罚。

  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1万,骗税5000元)。

  “虚开”包括: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二、普通罪名

  ⑴抗税罪(首要分子;或10万以上)→妨害公务的特殊类型→造成轻伤的是加重犯,处3年以上7年以下;⑵逃避追缴欠税罪;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2004年12月)

  一、重点罪名

  ⒈假冒注册商标罪→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1)完全相同;(2)相似足以使人误认是同样商标。

  ⒉侵犯著作权罪:⑴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注意;包括⑴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⑵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⑵目的犯,主观“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⑶数额标准:违法所得(获利的数额,3万元以上);②非法经营额(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的产品价值,5万元以上)。③复制发行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⒊侵犯商业秘密罪:(1)不正当手段获取包括窃取、骗取方式;(2)权利人损失50万以上。

  二、普通罪名

  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本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假冒吸收销售→结果行为(销售)被原因行为(假冒)所吸收。

  ⑵假冒专利罪;

  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本人的侵权复制品的→结果行为(销售)被原因行为(盗版)所吸收。

  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④其他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四节走私罪

  一、重点罪名

  ⒈走私武器、弹药罪

  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交税额5万元以上)。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条(枪支弹药等)o第347条(毒品)o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具有走私故意,具有走私特定物品的故意。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2002.7.8)指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普通罪名:⑴走私假币罪;⑵走私文物罪;⑶走私贵重金属罪;⑷走私淫秽物品罪。

  §贵金属、文物限于“出境”,§“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将特许保税、减免税的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的154条)

  第五节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企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损失50万以上)

  二、普通罪名:

  ⑴虚报注册资本罪;

  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⑶违规批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⑷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与诈骗的区别。采取假破产方式逃债。

  ⑸妨害清算罪(侵权10万以上);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要点:“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本罪的虚假破产行为应限定发生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前。

  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国企董事、经理);

  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企工作人员,10万以上);

  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企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损失50万以上)。

  第六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伪造货币罪(4000元)伪造货币是对公共信用和国家货币发行权的的侵害,故不需以流通使用为目的。

  ⒉持有、使用假币罪(4000元)

  (1)使用假币罪→以假充真o按面额使用;出售假币罪→按非法交易假币的价格出售。(2)与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出售、运输假币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了其中一部分的不另定使用假币罪,仅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众,社会不特定人,(立案标准:个人吸收20万元或30户以上的,损失10万元的;单位吸收100万元以上的);

  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面额万元或10张以上)。票据o凭证o信用证o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的,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典型牵连犯→手段行为(伪造卡)与目的行为(使用卡诈骗)的牵连。

  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⑻违法发放贷款罪→结果要件→损失数额较大的贷款。

  ⑼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①“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③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二、普通罪名

  ⑴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选择罪名→具有其中一种行为成立完整一罪→兼有其中数行为的,也仅成立一罪→罪名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确定。

  ⑵变造货币罪,因与伪造货币属于不同种罪,所以此处变造与伪造不可等同。

  ⑶高利转贷罪;(指①以转贷牟利为目的,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万)的行为。)

  ⑽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损失50万以上);

  ⑾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对象:7类犯罪的赃钱: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其中特别注意③恐怖活动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对象。再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又增加: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言,属于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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