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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7)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第六章第二节)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妨害公务罪:(1)行为类型;(2)想象竞合→暴力妨害公务之公务员重伤o死亡的,择一重罪;(3)数罪并罚→走私中抗拒稽查的,以走私和妨害公务数罪并罚;(4)加重犯→A贩运毒品暴力抗拒稽查的;B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抗拒稽查的。

  ⒉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冒充亲属。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按诈骗定罪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

  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o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伪造包含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为制作(公文)权限者制作;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人制作内容不实的(公文)。

  (2)程度:达到足以使人认为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不必要求主体(制作机关的名称)完全一致。

  (3)买卖:出售或购买;买卖的对象:不限于真实的……,但需完整足以使人认为……即可。

  (4)盗窃、抢夺、毁灭的公文等,必须是真实的,不包括伪造的。

  (5)牵连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的,通常认为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⒋聚众斗殴罪→(1)保护客体是公共秩序,不以造成轻伤结果为必要;2、行为→首要分子之组织、指挥、策划行为+积极参加行为;(3)不以实际发生争斗为必要;(4)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直接责任人+首要分子。(5)必要的共犯。

  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黑社会组织之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构成本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控制性取得:官员庇护或暴力有其一即可。

  ⒍赌博罪:(1)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赌博为业,经常赌博,以赌博所得为重要收入来源。目的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常业犯→其一构成要件可涵盖数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普通罪名

  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限于“印章”。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含窃取行为。⑸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o国防建设o尖端科技→重要信息系统。

  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技术手段破坏:操作删除数据o传播病毒→系统破坏的结果。

  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⑼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⑿寻衅滋事罪;

  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⒁传授犯罪方法罪;

  ⒂聚众淫乱罪(公然性);⒃诱末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淫乱:规范要素。

  ⒄盗窃、侮辱尸体罪→故意杀人后转移尸体、碎尸灭迹的,为事后之不可罚行为;

  ⒅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指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仍属于赌博行为。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重点罪名

  ⒈伪证罪;(1)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其他诉讼的伪证;(3)虚假:是指故意违反本人经验、记忆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不一致。如将传闻陈述为目睹的事实。重要关系的情节: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被告人、嫌疑人就本人利害情节作虚假陈述,不犯罪

  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意味着不包括当事人本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期待不可能。当事人,也包括非刑事诉讼当事人。

  ⒊窝藏、包庇罪的认定:(1)窝藏,帮助罪犯逃匿。(2)包庇,A作假证明帮助罪犯逃避刑事追究;B在机关查禁时,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不包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其他相似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o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o伪证罪o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o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o徇私枉法罪o放纵走私罪o私放在押人员罪。(3)事先通谋是共犯;(4)知情不举不构成本罪。

  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修正案修正⑴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犯罪所得”,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孽息以及通过利用犯罪所得投资、经营获得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⑵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⑶与财产罪共犯的区别,不包括本人的犯罪所得。⑷与洗钱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关系。因为修正案六对本罪的手段抽象为“掩饰、隐瞒”,对本罪的对象抽象为“犯罪所多及其收益”,使本条扩张成为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行为的普遍性规定,与洗钱罪和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形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涉赃车行为的认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⑴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⑵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⑶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⑸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⑹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明知”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上述涉赃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⑴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⑵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⒌脱逃罪: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关押的无辜者,不构成本罪。行为:非法脱离被关押状态,包括押解途中。

  二、普通罪名

  ⑴妨害作证罪:阻碍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正犯行为,排斥教唆犯适用

  ⑵扰乱法庭秩序罪;→①聚众扰乱;②殴打司法人员

  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①隐匿、转移、毁损财产,②致使无法执行。

  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盗窃本人被交警扣押的车辆,因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成立盗窃罪的,可成立本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加重犯→⑶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⑷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⑸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司法解释:(1)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2)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行为)。

  偷越,非法出入国边境。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危害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实质非法,包括,用假证件欺骗出入境;用(虚假理由、证件欺骗)办理的出境证件出入境。(移民目的却以留学o旅游o考察o劳务输出等理由)

  ⒉运送他人愉越国(边)境罪。

  二、普通罪名

  ⑴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偷越国边境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

  ⑵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排斥适用偷越国边境的帮助犯。⑶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⒈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对象:未发掘出土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清代以前o近代(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别类型。

  ⑵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当然包含抢劫行为,若与盗窃o抢夺o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想象竞合择一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重点罪名

  ⒈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造成伤害的,以伤害论处,其伤害应为重伤。

  ⒉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业务过失犯。

  ⒊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与的界限;事诊疗活动是否具有非法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⑴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⑵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⑶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⑷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⑸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罪应具有“行医”的形式。即使用“医术”之名为他人诊疗疾病,如果没有使用医术的名义,不成立本罪,如乡间神汉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语、驱鬼神等迷信方式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医,如果以此骗人钱财的,可构成诈骗罪。

  §一般应具有“常业性”,即以非法行医为业或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如开办诊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医,若缺乏常业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种地为业,有时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收取少量谢金和礼物,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再如某医院护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为他人做人工流产手术,因无手术经验,导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业性行医的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为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缺乏业务性质,不宜定医疗事故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普通罪名

  ⑴强迫卖血罪;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点罪名

  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⒉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承包的林木。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 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⒊滥伐林木罪→⑴无证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2)有证但违规采伐或超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林木。

  二、普通罪名

  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废物处理排放中o违反环保法。

  ⑵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⑶非法狩猎罪→禁渔区o禁渔期o禁用工具→时间o地点o方法是要素。

  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 重点罪名

  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出售目的,(1)为出售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

  (2)运输,贩运行为。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从此地到彼地应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如果距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4)共犯,介绍买卖的,以贩卖共犯论。

  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对毒品,掩饰、隐瞒的,本罪。

  (2)毒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竞合。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洗钱,对现金的隐匿,本罪。

  (3)共犯,事先通谋。

  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分子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区别:非出售、贩运意图。

  二、普通罪名

  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⑷强迫他人吸毒罪;⑸容留他人吸毒罪。

  3、毒品再犯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重点罪名

  ⒈组织卖淫罪;⒉强迫卖淫罪;第358条,加重犯→加重犯: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迫使卖淫的关联性。

  (1)组织,是指控制、管理三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2)“他人”,既指女人,也包括男人。(3)“卖淫”,以钱财为对价的性行为。包括异性间和同性间的卖淫。 (4)罪数:组织卖淫可包容同时伴随的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罪。(5)协助组织卖淫,独立罪名o正犯行为,排斥组织卖淫帮助犯(共犯)适用。

  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⑴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⑵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不同种数罪;引诱幼女卖淫与介绍的区别?已有卖淫经历和意愿幼女。(3)关联罪:与组织卖淫o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组织”行为是否成立。

  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卖淫嫖娼中发生之奸淫卖淫幼女。“明知”幼女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5.传播性病罪→身份犯: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中发生。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牟利目的,目的犯。关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o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没有此目的。

  §客观:传播:含网络传播,如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

  二、普通罪名

  ⑴传播淫秽物品罪;⑵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记述构成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淫秽、淫乱、猥亵、侮辱等需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故意的认定:有事实层面认识即可认定故意。不需要有“性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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