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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权利与自由间的控烟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吸烟可以说是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任何社会、任何文化中都是很正常的行为。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没有人认为吸烟需要予以禁止。

  吸烟的正当性源于个人生活方式。尽管对不吸烟的人来说,被动吸烟使他们感觉或不爽、或恶心而尽量远离,但也不能因不吸烟群体的需要而否认吸烟群体的价值标准。多元文化、多样选择,个体差异,个人的需要,都为吸烟的群体保留他们的吸烟文化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但是,为了公共利益、提升公共卫生的需要,在公共场所对吸烟可能导致的对人体健康、精神舒适的影响,一些国家和地区选择法律的手段予以限制,例如,禁止出售香烟给未成年人,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上吸烟等,开启了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进行法律干预的运动,并且有逐步扩大的势头。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在航空器上禁止旅客吸烟的规定由来已久,并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即便那些烟瘾很大的旅客也极少有在航空器上吸烟的情形。在航空器上禁止吸烟的规则得到遵守的情况之所以达到预期目标,与严厉的处罚措施予以保障密不可分,也由于公众的吸烟有害公共卫生和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观念而获得了正当性的共识。

  那么,为什么北京市等地颁布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之后,会在《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中产生争议呢?这或许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有着某些联系。法律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权利而产生、发展,也正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正如吸烟群体通过吸烟获得身体和精神快感的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并予以保障一样,不喜欢吸烟、甚至厌恶吸烟的群体同样享有不因他人吸烟的行为而使身体和精神健康受到影响、损害的权利。法律既要保障吸烟群体吸烟的权利与自由,也要保障不吸烟群体不受他人吸烟影响、干扰的权利与自由。

  在此意义上,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正当性在于,“烟民”的吸烟行为会对其周围不吸烟的人的权利与自由带来影响,这些影响虽然不像辱骂、骚扰、伤害那么显而易见,但给他人可能带来的在无烟环境下相比较的不舒服、不安逸、不需要,甚至恶心、过敏、不良反映,则是包括“烟民”都理解、接受和认可的事实。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看,被动吸烟还影响人体的健康。所有这些,可以构成法律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予以限制的正当理由。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予以限制,也并非对烟民的吸烟权利与自由的侵害。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对烟民的吸烟权利与自由的尊重与保障,应当以烟民的吸烟行为不侵害其他公民不“被动吸烟”的权利为限。只要社会发展到了需要对吸烟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才得以保障那些不吸烟的人不受吸烟行为的影响的权利,那么,满足这一需要的法律的出现,都是社会的实际需要。

  但是,吸烟毕竟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也是个人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即便吸烟的人数再少,烟民通过吸烟获得身心愉悦、精神满足的自由都应当得到尊重、理解和保障。这也决定了法律限制吸烟虽然正当和必要,但也必须适当、合理,不能不加区别、不予选择、不分场所的对所有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限制。限制吸烟的法律措施,不仅要从立法目的考量,更应该从吸烟的少数人离不开烟的实际情况出发,给他们在需要限制吸烟的公共场所,保留一定的吸烟区,满足他们吸烟的权利与自由。 

 周伟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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