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以保护妇女结、离婚自由宪法性权利
核心提示: 婚姻自由是妇女的宪法性权利,生效判决并不等于就可侵犯妇女的合法权利。
对一起利用法律手段破坏婚姻自由的思考——建言民事诉讼法应废止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或对该条做相应修改(敖霖律师)
这是一起真实发生在贵州务川自治县的一起利用合法程序和手段破坏妇女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发生这样的案件后,受害人彭婵就因为受法官缺乏法的辩证哲学观,孤立、片面、僵化理解法条影响,被市、县两级法院分别以通知书形式对受害人的申诉通知不予受理。
该案发生在2005年11月,该自治县丰乐镇山江村村民董明由于在东莞打工,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使该婚外异性怀有身孕后,为逃避被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就悄悄回到家乡在其妻彭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司法所所长冯某代理解除婚姻关系。冯某接受委托后为达委托人的违法利益和目的,事先私自杜撰了11份证人证言使之符合认定夫妻破裂分居两年的法定情形。然后到委托人家里将11个证人找来按上手印。为不让受害人实际参与和知道该诉讼,冯某又出具受害人下落不明证明,通过熟人关系盖上受害人居住地外另一个村委会公章,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也仅委托邻近几个县法院在其辖区张贴公告。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和在法庭所在地审理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又临时变更审判地点并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离婚案件被告彭婵第二次生产时间与委托代理人冯某杜撰分居两年时间有差别,不合常理就当庭指出该证据瑕疵,将该时间改过并让原告董明按上手印,然后当庭宣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006年7月彭婵父亲,该干部镇彭位银听说该侵犯其女合法权益案件后,遂四处上访以寻求帮助。2006年12月该县纪委给委托代理人冯某党内警告处分。冯某为逃避进一步责任,又串通董明,让他当替罪羊,来信到该县纪委欺骗纪委说:受害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是他(董)在东莞找当地办理假证的人所做。
受害人知悉该违法诉讼后,到当地两级法院申诉就违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但两级法院均根据《民事诉讼法》原是181条,现是183条的规定,通知不予受理受害人申诉。
本案引起遵义市人民检察院重视。联合务川检察院对该案侦查终结,对代理人冯某的犯罪行为改变管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承办法官的犯罪行为于2007年11月18日指定道真法院管辖,道真自治县法院以(2007)道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对承办该案法官任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至此一起典型利用合法程序,伪造证据破坏婚姻自由,侵犯受害妇女婚姻自由宪法性权利的案件彻底浮出水面。
该案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如何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利的问题解决的思考,更多的是它已触及我国现行程序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实体性合法权利保护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存在,毫无置疑地成为受害人维护自己婚姻自由权利的前置障碍。要使受害人婚姻自由不受生效违法判决所影响,现在看来除非人民法院愿意(事实上两级法院都不愿意,均通知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主动纠错,不再局限于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形而上错误认知的指引外。另一条可行之法就是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该条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进行司法解释或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或废止该条的规定。
为此,作为一名律师我来文给人大机关,恳请人大对我的立法建言予以关注和重视。并启动正常程序,从立法渠道解决该事件对妇女婚姻自由的深远影响,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让受害人面对立法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