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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市场运行须遵循法治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日前发布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多项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上此前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稿等,股指期货的基本规则全线亮相。

  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融资融券将开启申请也被视为股指期货加速的一个标志。

  1月23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统一开户的测试工作正式启动。

  1月25日,全国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开始报名,成为股指期货交易正式启动前的一次演练。

  据预测,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有望分别于今年3、4月推出。

  从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到现在历经近三年半的准备,股指期货终于要浮出水面。然而在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之前,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

  股指期货并非投资工具

  股指期货是基于避险需要而产生的,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是对未来股价水平的理性预期,主要功能是有效规避风险、价格价值发现和优化资产配置。世界上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是由美国堪萨斯交易所(KCBT)在1982年2月24日推出的价值线股指期货合约(ValueLineIndexFutures)。

  股指期货的推出有着特殊的经济和金融背景。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结束了黄金时代的持续繁荣,开始陷入经济“滞胀”阶段,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不断产生危机,并最终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的崩溃,西方国家开始进入浮动汇率阶段,开始了以利率为主要货币政策调节工具的历史阶段。

  同时由于中东局势的紧张导致了两次世界石油危机,石油价格飞涨,触发了西方国家的高通货膨胀。为抑制通货膨胀,西方国家的政府采取了高息政策,希望以此打击高通胀,但结果是不仅通货膨胀问题没有解决,还导致经济发展停滞和失业率不断上升,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解决经济停滞和高失业问题,政府又不断降低利率,这样利率波动变得十分剧烈。在利率剧烈波动以及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股票市场风险急剧加大,接连出现暴跌行情,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即使资金量大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幸免。

  面对不断加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一种合适和高效率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股市投资者管理和规避风险的需求,这样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显然股指期货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为了管理金融市场应对利率危机而产生的风险管理工具。

  股指期货为股票市场引入了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对冲整个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推出使股票市场的单向交易模式改变为双向交易模式,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它之所以能终结单边市,就是因为可以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的反向操作,实现套期保值与风险对冲。

  这样,股指期货就能够降低股票市场大的波动,使得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健全。但是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市场上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是以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然而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交易渐行渐远。

  保护公众投资者是立法重点

  有人认为,股指期货对于我国的公众投资者是一个全新的交易模式,因为对它的杠杆作用使用不当会有风险,所以投资者要慎用,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可以使用。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中,公众投资者占主导地位,所以股指期货投资仍然可以是公众投资者用来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股指期货不同于商品期货,公众投资者对于商品期货市场可以不参与,因为其没有现货市场避险的需要。但是对于已经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公众投资者,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因为他们同样需要规避股票市场的风险,否则可能面临无法避险的境地。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股指期货市场,要把公众投资者保护作为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和期货市场监管(政府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监管)的重中之重。

  我们认为股指期货启动的同时要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要不断提醒公众投资者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所在,进行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同时建立并继续完善股指期货市场投资准入制度,例如投资者适应性制度,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个方面是建立股票现货市场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跨市监管制度。这种跨市监管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者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

  还要对期货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我国期货市场仅仅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仍然处于不成熟状态,原来商品期货交易中存在的操控市场行为很可能蔓延至股指期货市场,如果作为风险对冲工具推出的股指期货变成市场操纵工具,那么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可能就会成为噩梦。

  市场运行须遵循法治

  为了使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交易合法化,2007年4月15日经过修改的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始正式施行,为了配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监管机构相应地制定或修改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体系基本健全。

  然而,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仍然需要改善。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制定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虽然对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和纠纷解决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其是建立在2003年5月份之前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管体系之上,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符合2007年后修改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对于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已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我国现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同也存在一定的适应性问题。条例中没有对期货合约的开发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期货交易所没有激励开发新合约。

  另外条例对于期货合约上市的法定程序规定不清。例如,根据条例规定,期货合约的上市应当属于行政申请行为,但是却没有明确期货合约的上市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哪些条件的期货合约可以上市,期货监管机构许可时间,以及不予许可的救济。如果不厘清这些程序规则,则期货市场监管机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造成市场预期不明确,导致期货机构经营混乱。

  当然,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我国或许可以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让期货合约的上市回归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只负责市场监管。同时,建议早日制定期货交易法。

  ■链接

  1999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始研究股指期货;

  2000年—2002年完成了上证50和上证180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2002年—2004年进行小范围模拟交易;

  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

  2009年4月,证监会启动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09年9月,《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公布实施;

  2009年底,最后一批62家期货公司顺利上线统一开户系统;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

  2010年1月19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多项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刘春彦 钟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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