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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内容指导」

  (一)重点:1.减刑的条件;2.禁止假释的对象;3.减刑、假释的时间限制;4.假释撤销的条件。

  (二)难点:1.减刑、假释时间限制的起算点;2.减刑的具体操作规定;3.假释撤销及数罪并罚问题;4.刑期和考验期起止时间的计算及其影响。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略)

  第二节 减 刑 制 度

  分为两个方面:(1)可以减刑的条件;(2)应当减刑的条件。

  (一)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又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注意: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互)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应当减刑的条件

  是指具有“重大立功表现”6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条件主要是多项选择。另外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重大立功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重大立功有所不同。前者是减刑的根据;后者是量刑情节。前者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后者是在犯罪后判决宣告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因为是发生在不同的场合,所以内容上也有所不同。

  根据司法解释,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注意,减刑实质是对原判刑罚的减刑,因此应当先减原判刑期,再相应缩短考验期。不能不经过减原判刑期的阶段直接减考验期。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其起始时间应当从死缓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注意无期徒刑、死缓犯减刑限度的起始时间与有期徒刑犯减刑限度的起始时间的差别。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假 释

  假释是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已经执行一段刑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

  (一)禁止假释的对象

  有两种:1.累犯不得假释;2.因犯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因为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注意:(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一般限于5种犯罪: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2)行为人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求一罪处罚达到10年以上。单独的暴力犯罪处罚没达到10年以上,数罪并罚达到10年以上的,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例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8年;犯强奸罪被判处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13年。因为没有一罪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

  与减刑的限制相似,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12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实际执行刑期起点的计算与减刑同。

  注意“破格假释”。对假释实际执行时间的限制有一个灵活性,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时间的限制,但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特殊情况”是指具有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刑法第84条的规定,与缓刑犯应遵守的事项(第75条)相同。

  见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条件的掌握类似于缓刑撤销条件的掌握,说它类似,是因为还有一点不同,即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在这种场合,撤销假释无“情节严重”限制,但撤销缓刑,法律规定要“情节严重”。这种法律规定字面上的细微差别,说明对假释犯的考验要求更严格些,对缓刑犯相对宽松些,至少从字面上有这个意思。

  刑期的最后一天,包含在刑罚执行期间之内。例如,甲某的刑期自2000年3月8日起至2001年3月7日止。3月7日这一天仍算在刑期之内,这与刑期的计算方法有关。对刑期的计算,从有利被告、罪犯考虑,应当“去尾”。假如甲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自2000年3月8日起执行,那么甲某的刑期是自2000年3月8日起至2001年3月7日止。3月7日这一天虽然是甲某刑期期满之日,但仍然在刑期之内。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同理。

  另外,对于服刑的罪犯,应当在刑期期满当天释放,即对甲某应当在3月7日这天释放。这也是从有利罪犯的角度考虑。即在刑期的最后一天释放罪犯,占用的仍然是罪犯刑期内的时间,不占用罪犯刑期之外的时间。对于剥夺自由刑而言,刑期期满当天是否在刑期之内,具体的标志在于是否释放。刑满释放之日,如果尚未办理释放手续、尚未走出监狱大门,仍算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办完释放手续、走出监狱大门,获得自由,就算是刑罚执行完毕。

  对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而言,因为罪犯一直是在社会上,没有一个哪时哪刻释放出狱的问题。所以,期满的标志是期满之日的最后时刻,即当天23点59分59秒以前。例如,甲某缓刑考验期为1年,自2000年3月8日起至2001年3月7日止,3月7日这天是甲某考验期满之日,仍属考验期内,截止于当天24点以前。限制自由的管制刑大体也是这样掌握。

  刑罚何时执行完毕涉及累犯的认定。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不成立累犯。

  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何时结束,涉及缓刑、假释的撤销问题。因为撤销缓刑、假释的时间条件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或者犯罪行为发现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内。在考验期结束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漏罪的,不产生撤销缓刑、假释的效果。

  [习题与分析]

  1.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0')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解答:A、B、C、D.假释制度。难点在于C项。C选项与法律规定有所不符。刑法第85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不过,这似乎有点吹毛求疵。两种说法在“原刑罚不执行”效果上是一致的,那究竟有无实质差别?大概还是有的,“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意味着视同刑罚被执行完毕,意味着假释考验期间视同刑罚执行期间。而“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则不具有前述的意味。关于这一选项是否与标准答案一致,可能会有争议。在其他类型的考试中,如自考或大学的普通考试中,对于C选项的说法一般认为是错误的。尤其是在与刑法第76条关于缓刑的“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说法对比时,一般认为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2.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1997')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解答:B.假释、减刑的条件。难点是禁止假释的对象。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对吕某法律禁止假释。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1998')

  A.犯新罪;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D.有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解答:A、B、C、D.解释撤销的事由。参见刑法第86条的规定。

  4.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1999')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解答:D.假释撤销的法律后果和数罪并罚。

  5.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1998')

  A.监狱的上一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解答:D.决定假释的程序。参见刑法第79条、第82条的规定。

  6.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1997')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本题考点:假释的撤销及其数罪并罚,另外涉及自首与累犯的认定与责任。

  解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正确解答本题的要领是:(1)眼界开阔,了解题意。了解题意涉及两点:①考试技巧。题中一共提了4个问题,相互关联,要把四个问题都测览一遍以后,确认每一问需要回答的问题要点是什么。仅看一个问题就答题,往往搞不清该问题需要回答什么,回答到何种程度。结果要么是答非所问,要么是把后面的问题提前回答了。②从刑法知识方面,搞清楚第二问(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和第三问(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究竟要求回答的是什么东西。其实是要求回答两个东西:第一,自首、累犯的认定与责任;第二,正确进行数罪并罚(盗窃罪与原判决)。很多人没有司法经验,往往不明白这两问的意思,答非所问。如果站在处理本案的法官的立场上,就不仅要考虑定罪、数罪并罚问题,还要考虑法定量刑情节问题,很容易想到王某具有的自首和累犯情节。(2)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王某盗窃罪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还是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因此合理的顺序是,先把盗窃罪之刑与原判刑罚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把抢劫罪之刑与前述合并刑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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