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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特定物与种类物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

  (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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