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是打黑除恶常态化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工作会议召开。相关负责人透露,年内力争抓获上网逃犯9000名以上,并确定了今年公安工作的重点:以打击“两抢一盗”为主攻目标,进一步促使打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和整治治安乱点的经常化(《重庆晚报》1月16日)。
重庆的打黑行动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09年重庆市公安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突破8万起大关,破命案积案超过前5年总和,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一大批黑恶团伙,上百名团伙头目无一漏网。重庆的社会治安状况为之大大改观,“打黑”行动得到了许多民众的支持。但是,在这种巨大的成绩面前,许多民众也产生这样的疑虑,今后黑恶势力会不会死灰复燃,打掉一批过一段时间又滋生一批,甚至后来者比打掉的更“黑”、更“恶”呢?
也许正是为了回应民众的疑虑,重庆公安机关提出“打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的口号,指出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建立健全打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但是,要交出真正满意的答案,恐怕绝非喊出一句响亮的口号那么简单。
“一朝天子一朝臣”、“一任长官一个样”,向来是我们许多地方的真实写照,“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最好不过地形容许多地方“新政”的命运。想当年,吕日周在山西长治市搞舆论监督,搞得轰轰烈烈,但是随着他的离任,一切又恢复老样。“打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说来容易,做起来难。谁也无法确定,随着现任领导的离开,“打黑除恶”能不能继续,而常态化会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打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的核心在于“打黑除恶工作机制”法治化。那就是为“打黑除恶工作”量体裁衣,精心打造,规定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且将责任落实到人,在这基础上,将这些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使得打黑除恶工作“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才能保证黑恶势力一露头就被打,而且,领导人不断变更,而打黑除恶工作却能始终长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
“打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还必须依赖于反腐败的法治化,让反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反腐机制能畅通有效。经验表明,哪里黑恶势力横行,哪里就有官员腐败与失职,就有官员与黑恶势力勾结的身影。重庆此次“打黑除恶”的经历,再次说明了这一点。
如果反腐败不能实现法治化,“打黑除恶工作”不但会遇到重重阻挠,而且,就是“打黑除恶”的组织者,本身就可能培育黑恶势力,曾经作为“打黑英雄”的文强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就是一个典型的先例。
“打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还在于“打黑除恶”的过程阳光透明,摒弃“运动式打黑”,让打黑的侦查、起诉、审判制度法治化。重庆的这次“打黑除恶斗争”赢得了一片赞扬之声,但是,也有不少异议之声。比如对“黑恶势力”头目黎强等人是否涉及涉黑罪名等,都有不少不同的声音。
不管这些声音有无道理,我们都应当容忍这些异议之声,并且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来听取他们的声音,要让侦查、起诉、审判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遵守法定程序,更加透明与公开。因为,只有通过法治的轨道来保障那些涉黑当事人的权利,才能体现我们对于人权的尊重,才不是将“打黑”异化为“黑打”,才能让我们的“打黑除恶”行动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支持,才能让“打黑除恶”的审判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打黑除恶才能持久,真正的常态化。
所以,要让“打黑除恶工作常态化”,就必须让打黑除恶的工作机制法治化,让反腐败的机制法治化,让打黑除恶过程法治化,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是黑恶势力不敢抬头的社会。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