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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六)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合同的保全  (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 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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