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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缓刑未发生法律效力犯新罪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四天后,刘某与黄某因口角引发冲突,刘某将黄某打伤,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

    [分岐]

    缓刑未发生法律效力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否则应直接撤销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刘某刚被宣告缓刑就打伤黄某,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确实在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应当直接撤销对他的缓刑宣告,并与新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直接撤销对刘某的缓刑宣告,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至于对刘某的新犯之罪,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生效判决启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有: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显然未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故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缓刑。

    二、应当撤销缓刑。从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上来看,宣告缓刑的只能是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办案原则。如果失去了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就应当予以撤销。本案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后又故意伤害他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确实在继续危害社会,从而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故应当撤销其缓刑。

    三、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本条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撤销缓刑: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二是发现漏罪,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未被判决的依法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案从事实上显然不属于第二种情形,从时间界限来看,也不符合第一、三种情形,这样便出现了存在撤销缓刑的法律事实,却因执法无据不能撤销缓刑的矛盾,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此,我们不能因为立法上的疏漏而不予作为。从刑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法本意看,对上诉期内和缓刑考验期内出现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作出同样的评判,如果在这两个不同时间段内因同样的行为作出完全相反的评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失立法的公平性,故对本条文的理解应作目的解释和扩充解释,即本条适用的时间界限应包含上诉期。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直接宣告撤销被告人刘某的缓刑。

乐平市人民法院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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