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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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