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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七)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善意取得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二、理论分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古玩摆放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古玩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案中相关法律关系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物权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稳定民事流转。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该合同效力待定。

  对此甲不进行追认,甲本可以依据自己对古玩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和物权的追及力请求丙予以返还,但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在认定丙为善意的情况下,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阻却了甲的追及。

  [注意]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还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几种典型的不适用情况,从而准确判断在一个具体案件是否满足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一般来说,善意取得的适用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系指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占有人(转让人)为非法转让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还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若无偿转让动产,在许多情况下,本身就表明该动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此时一个善意的受让人是不应受让这样的动产的;同时,受让人返还这样的动产并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受让人应返还该动产。

  (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4)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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