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物权法》司法考试常考点(三)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一、理论精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例题: 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答:D 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A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C错。
四、应试能力拓展
例:(06.卷三.多.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ABD 甲、乙、丙、丁对于各自居住的房子享有独立所有权,其客体是使用和构造上均具有独立性的部分,所以一层住户肯定不对三、四层的楼板享有所有权。B对。整堵墙以及楼顶属于甲、乙、丙、丁共同拥有的,所以墙的广告收入四人分享,丁在楼顶建花圃必须要得到甲、乙、丙的同意。AD对。至于C于法于理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