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二)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章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授权。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是不是民事权利???不是民事权利。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恶意串通,无效造成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必行的连带责任。
代理权消灭:
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和表见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除表见之外的。超越代理权,自始无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问题本人既可以向相对人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追认。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呢:本人拒绝追认。第三人因本人未追认时,享有选择权:或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人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
一定要是原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一定要有授权表象。如果是伪造的,本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伪造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无过失没写。
代理权的欠缺与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转租,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分三段:
1、如果第三人明知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按照民事行为无效处理。
而且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是明知,说不好有没有善意,效力未定的问题。本人享有追认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第三人要具有善意,后果是有权代理。本人没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房屋登记是针对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合同无效时利息不支持。
处分权的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死亡,只是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不是必然消灭。再代理中代理人指示责任没尽到时,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负责。未生效主要针对没有履行程序或有关条件。没有履行之前不能说是无效。
以自己名义买的,不存在代理了,只是买卖关系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主流观点。
第八章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本来含义是讲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两个都有效,发生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承租债权,卖给丙了,过了户,属于丙了,让乙搬出,但不可以,必须等到合同到期。
2、对国有破产企业在厂房等设定抵押物权时,不能优先清偿,应当优先偿还职工工资,及安置职工的费用。
3、海商法: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两个物权都有效时,哪个优先?原则:
1、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抵押后,不需要转移占有,没有抛弃权!!后者优先。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集体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强制改变种植品种等。后者优先。
先租后卖时(房屋)要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买卖就生效了,买受人成为新出租人。
先租后抵时(房屋)不需要通知承租人,如果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对承租人没影响。
先抵后租时(房屋)如果要求抵押时,要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先抵后质时(汽车)不存在优先权问题,是重复担保问题,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担保。不得在同一财产同一价值设定同一担保。后面的质押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对不同价值担保,却卖了十万块钱,应当是抵押权优于质权,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的物权。(马)不需要登记时,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均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质后抵时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先抵或质后留时留置权优先。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先留后抵或质时还是留置权优先。质押情况下,如果是质权人本身将东西弄坏了,留置权优先。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可以的。
先抵后典时(房屋)抵押权优于典权。抵押权是登记物权,典权是非登记物权。
等八个。
物上请求权(也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种类法定的,内容是法定的,(如果设定交付占有的抵押权不受保护)公式原则,法律规定。抵押权约定交付了,使用行为是否有效,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发生相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使用的视为不当得利。
物权的变动:公式方式。房子本来是A的,但证上写着B的,卖给C了,保护谁呢????
应当保护C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如果是赠与C,就要保护A的。从死亡时起房屋就是继承人的。手续只是被办的问题。
第九章 所有权
矿藏和水流是国家的
讲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区别所有权的问题:公寓楼
1、独立的所有权问题:关上门所有指的是空间,还有共有权问题。独立部分之外的,延伸的,管道等
有些属于共有,有些属于专有的。楼顶是共有的是整个楼的共有。地下室的问题:一层的多数是共有。如果是多层的不好说。
区分所有的意义:维修是按照居住面积分配
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偷问题是不是相邻权问题。
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法: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为维护交易中的第三人的权利。利益倾向于保护新所有人的利益。
具备的条件:关键是三条其一,只能适用动产,也不是所有的动产,禁止流通物不适用,登记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脏物原则不适用(例外:货币、票据基于无因性、通过竞买方式取得权利机构和拍卖行的拍卖、交易所方式取得)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例外和脏物相同)
其二,要支付相应对价。如果是无偿取得的不适用。
其三,受让人一定是善意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的。
如果价格明显不合理,推定买受人不具有善意。竞买等例外。
不仅强调善意,而且强调取得。
善意取得与效力未定的关系:这两个制度打架。追认权是维护本人的利益,善意取得是维护第三人的
交付以前适用效力未定,交付以后适用善意取得。
先占只有动产。抛弃物:废弃物品。无主物或国家或集体,抛弃物也是无主物,只能是先占。
捡来的钱是无主物。野兔等不受保护的可以。
遗失物:失物招领后,招领过时效后归国家所有。基于除斥期间丧失取得权。
埋藏物:有继承人的归国家。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归国家。
添附:复合(能够分的)、混合(不能分)、目前不承认不动产与不动产的复合。
加工:形成新物的。
1、归不动产所有人,但要给动产所有人价格补偿。
2、原物价值一大一小,价值大的所有,要给小的补偿。
3、价格差不多,双方共有。
法院支持补钱的方案还是支持拆下的方案???
如果是按侵权处理,就要拆。如果是按照添附的话,要补钱。
侵权行为与添附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的就是侵权行为,如果是没有恶意就是添附问题。
违章建筑问题不产生权利。建坟的问题是侵权问题。建窑的问题是侵权问题。
强调添附是原始取得方式,不是传来取得。
合作建房约定不明双方共有。(不适用添附)
第十章共有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主流观点)
抛弃的份额归谁?归其他共有人享有。怎么享有?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依弹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关系: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主流观点: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
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1、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2、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
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