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论部分
在此部分,要掌握民法通则斩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要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及三个要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联系和区别以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也是需要掌握的内容,其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对象和条件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几种情况需要重点掌握。
在自然人部分,除要掌握自然人的能力外,还要掌握自然人的住所的认以及视为住所的情况。关于监护,要掌握监护仍的范围、顺序以及监护争义的解决。监护人的设立和变更以及监护的变更以及监护的撤销和委托也需要掌握,这中间要注意,委托监护中因被监护人的侵权得为而导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用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设立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要注意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及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是否有顺序限制。此外还要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分民的特殊形式,因经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获相应的经营权利。在这其中,要掌握个体工商刻和农村承包经营刻财产责任的确定和法律保护。关于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要掌握合伙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入伙和退伙要掌握各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因退伙而引起的合伙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部分,首先要掌握的是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其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企业法人的成立与合并,法人终止的几个原因也是需要掌握的问题。此外,在法人部分,还要掌握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采取一定法律形式所进行的联合经营。在联营中要掌握联营的三种类型及各自特点以及联营与合伙之间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要掌握民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和形式以及无产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行为中,还有可变成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撤销的效力溯及既往。在这一部分,还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均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不影响其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在代理中,要掌握代理人的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指哪些行为可以代理,哪些行为不得代理。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代理权的产生也基于三种法律事实:被代理人的委托、法律的直接规定和仍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委托代理中要注意掌握复代理及复代理成立的三个条件。代理中还要注意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负连带责任的情形。代理仅的行使朋三种情形: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这其中,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及其追认以及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也是代理中的重要问题。此外,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应掌握。
关于民法的诉讼时效,由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组成。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期限为1年。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20年。关于诉讼时效,还要掌握诉讼时效的开始及计算,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延长及其特殊情况。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在公民的人身权中,要掌握人身权的种类及其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法人亦享有自己的人身权、如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还要注意法人人身权和以民人身权的区别。
(三)物权
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方面的内容。在占有中,分为自己占有和他人占有;他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当中应重点注意我国法律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原始取得要掌握取得的几种方式,继受以得要掌握继受取昨中财产所在权的转移时间以及风险负担的转移。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要注意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还要注意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几种特殊情形。财产所有权的消灭,要掌握消灭的几种形式,
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三种形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保护的规定,这里面包括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处理;私房履行产权纠纷的处理,“文革”期间收缴私房的处理和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几个问题,
共有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要掌握按份菜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和区别。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要注意共有人的优先权问题。
2他物权。他物权是权利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他物权有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和典权。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著作权的内容、专利权取得的条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保护是较重要的问题。
(五)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确良规定,在当副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产生可因合同行为,也柯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发生。合同之债是约定之债,后三种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法定之债。债还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中,要注意连带债务的承担问题。债的消灭的原因很多,主要应掌握清偿、抵消和提存这三种。
1合同。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的具体规定可参照合同法加以掌握。关于房屋的租赁和典当借贷的确认、保护和处理以及赠与的成立和效果,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加以掌握,其中要注意关于房屋赠与的规定。
在合同这部分,还要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以及不履行合同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要特别注意《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的不同规定。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受害人承担民副责任的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要注意区分双方的过错,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要掌握特殊侵权行为的各种类型和由于侵权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还要注意由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这一部分,重点掌握不动产所有权、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涉外婚姻家庭以及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