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坦诚地说,《民法通则》可谓是司法考试(包括律考)中的元老了。从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至今,它已参加了十几届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在这十几年中,虽然有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相继颁行并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基本上岿然不动。从我们截取的近几年的司考试题样本看,《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则在司法考试中年均占到了28分的比重。我们认为,在司法考试的总分值调整为600分后,30分以上的分值应是《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底线。民法是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法治调控手段方面的最基本保障,而《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民法中又居于理论基础的地位。这种理论基础的地位对于民法的建设、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都非常重要,由此也决定了《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内容理应在司法考试——培养未来国家法律建设者的考试中得到必要的彰显。
2.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呈现出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为主,以案例题为辅,以论述题为新考查点的稳定的命题态势。之所以《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案例题中日渐衰微,是因为一系列民事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的相继颁行,使得《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的两大重要制度——债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内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很难再有更复杂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题的8—15分之重。退而求其次,《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另一些重要制度,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合伙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等,也只有在5分左右的不定项选择题中一展身手啦!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的内容在2004年首次进入了论述题的考查范围,2005年耳一次在论述题中一层身手,这进一步凸显了《民法通则》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广大考生对《民法通则》进行复习的要求。司法考试历来以基础性的重要部门法为主体内容,在以考查广大考生的综合能力见长的重要题型论述题中,当然不能少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民法的身影。在这一点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表现,不仅会如我们2004年、2005年考前所预言的那样,而且在未来的考试中,仍将会始终如一。
3.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理论题所占比例较大是《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一个亮点。如2005年试卷三第7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和第52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就属于此类题目。据统计,理论题在《民法通则》及《民法通 则意见》的试题中所占的比例每年约为六分之一,有4—5题,2005年更是达到了8题之多。《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理论题多集中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人的一般理沦、所有权的取得、他物权、债权的一般理论等方面。理论题所占比 例较大使《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这一特色虽然加大了考生对《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复习难度,使得原本就比较艰难的复习更加晦涩,但广大考生却因之而受益无穷。因为通过这种晦涩的复习会强化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领会和理解,而对民法基础理论的融会贯通对学习其他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又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极大提高考生学习其他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效率。
(二)复习技巧
1.构建民法理沦体系,领会民法理念精神,加大对民法理论部分的复习力度。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其实,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意味的绝不仅仅是民法理念的源远流长抑或晦涩艰深,它更代表着法的理性化发展方向(以正义与安全为核心),代表着法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 这种理性化发展方向和人本主义精神正逐步在我 国的立法中、司法中、执法中得到贯彻,并终将发扬光大。民法是市民法,和市井民生同呼吸,与百姓的安危冷暖共命运,民法始终以深度呵护百姓的人身、财产、精神安全为己任,始终以高度珍惜百姓的人身、财产、精神自由为终极关怀。所谓的民法理论除了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全面健康发展的终极理念外,还包括一系列的重要制度,如,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基本理论、民法中的行为表现及效力、人身权至上理论、物权的一般理论、债权的一般理论与表现、民事责任等。这些重要制度和理念的存在,构成了整个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构架。这种体系和构架以民法总则性理论为前提,以民法分则性理论为中心,以民法附则性理论为补充,总则、分则、附则彼此相对独立而又相互支持依存,构成一幅完整生动的民法体系与精神图景。民法的体系和精神,是学习民法的关键和灵魂。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考试并没有忘记民法理论,它们始终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闪亮登场。同时,我们必须明白,民法理论指导着的并不仅仅是《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它还在广泛而深刻地指导着影响着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和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等)。在复习《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时加大对民法理论的复习力度,有助于考生有意识地及时地形成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基本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学好民事法律的基本方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学好民法理论是学好这些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根基,任何在民法理论学习方面的一知半解和含糊不清,都会导致对这些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学习事倍功半。
2.抓住《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内容,以这些内容作为复习的重心。《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内容每年都会占到相关考试内容的80%以上,掌握住了这80%,也就把握住了考试成功的关键。《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1)民法基本原则及民事法律关系;(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个人合伙;(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法人的一般理论;(6)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8)人身权;(9)物权的一般理论;(10)债权的一般理论;(11)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2)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13)民事责任;(14)时效制度等。上述各部分间在本 质上是存在有机联系的严谨体系,它们各项制度之 间关联程度很深,考生应全面系统地进行复习,力求 从整体上予以把握。
3.精益求精,从细微之处把握和领会《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法条。毕竟在对《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考查中,大部分的试题仍是对法条的考查。但如今的法条考查与 以往已有很大差别,它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具体表现为:直接援用法条甚至照搬法条的情形已日渐萎缩,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比例迅速提高。 如在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考查时,它不再明确交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怎样,而只是告诉考生“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 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然后要求考生自己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排查出“杨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而确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又如,在考查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它也不再明确交代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而只是告诉考生: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然后要求考生自己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排查出售 票员的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进而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诸如此类的试题就是对法条规定是否融会贯通的考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深入把握法条规定的内涵,切实领会法条的重点和要领所在之后,才能正确解题。
4.认真研习历年真题。历年真题肩负着继往开来的重任,说它继往,是因为它会真实全面地诠释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说它开来,是因为它也会客观准确地昭示未来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