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命题规律
合同法自1999年颁行以来,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分数一直遥遥领先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不仅如此,1999年、2000年对它所考查的分数曾两度雄踞司法考试各单行法之首。2004年合同法考54分,所占分数仅次于刑法、刑诉和民诉,仍在各单行法(不过,在本质上,刑法、刑诉和民诉应是部门法而不能算是单行法)中位居第四。2005年合同法仅考查了19分,有些反常,2006年考查了39分。综合司法考试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我们认为,合同法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理所应当的,每年对它的考查应在40分左右为宜。之所以应当如此,是合同法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的。
(1)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在我国的司法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合同又是民法的最核心制度之一。我国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却没有民法典。这样一来,就使得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等重要制度在我国虽然重要但却非常不完善。
1999年合同法的颁行,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大潮,而且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民法中的债权法制度,合同之债作为债的最主要类型终于找到了理想的调整归宿。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里程碑的光芒不仅普照着整个社会生活,而且充分折射到各类法律考试中,司法考试也不例外。
(2)合同法本身设计与制度的成功使它能够对其他的诸多特种合同发挥强有力的影响力。合同法仅用428个条文,就将博大精深、底蕴深厚的合同法理论融会贯通于其中,而后一气呵成浅显易懂发之于外。在合同法的428个条文中,立法者不仅在分则部分对15类有名合同作出了细致完善的规定,而且在总则部分对各类合同适用的一般原理与规则进行了严谨缜密的规划。高屋建瓴、纵横捭阖的规定,使得合同法成为当之无愧的各类特种合同的法理基础,而现实是很多的特种合同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命题者便必然会加强作为各类特种合同法理基础的合同法的考查,不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表现淋漓尽致,在各类题型中均有它的精彩表演。尤其应该说明的是,案例分析题这个民法通则的传统阵营如今已成了合同法的天下。从1999年现行合同法颁行至今,在每年民法的案例分析题中基本上有2/3是关于合同法的。这也难怪,随着一系列民事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的相继颁行,使得《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有两大重要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内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很难再有更复杂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题的8-15分之重。而合同法中的很多制度却具有这种能量,典型的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再加上一有合同的地方,往往就有担保相伴相随,这样就使得合同法在案例分析题中更加的如虎添翼了。
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合同法的条文可考性很强。典型的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三类抗辩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及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责任归属、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特种买卖、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与优先权、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技术合同的风险及成果归属、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二)复习方法
1、加强对合同法理论的复习。
合同法虽只是民法的一个单行法,在整体上受民法理论的支配和影响,但由于其调整内容的细微独特,也使其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内在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不仅指导着合同法本身的创制和适用,而且对其他诸多特种合同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它构成了这些特种合同的法理基础。这些特种合同包括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三资企业合同、合伙协议、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借贷合同、仲裁协议等。加强对合同法理论的学习,可以极大推进对这些特种合同的学习步伐。
2、着实把握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如上所述,合同法的重点主要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要约与承诺;(3)合同的效力;(4)合同法的三类抗辩权;(5)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6)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及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8)违约责任;(9)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责任归属;(1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1)特种买卖;(12)赠与合同;(13)租赁合同;(14)借款合同;(15)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6)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7)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与优先权;(18)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9)技术合同的风险及成果归属;(20)保管合同;(21)委托合同;(22)行纪合同与居间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3、认真领会合同法的重点法条,力争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时,在复习时还应兼顾到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