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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说明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

职务侵权

国家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

高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故意 倒置:作业人(受害人故意)
产品缺陷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能不能告运输公司,因为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只能由制造者与销售者追偿。)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无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倒置
环境污染 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才构成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 无过错责任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3)第三人过错
倒置
饲养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动物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 无过错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故意)
(2)第三人过错(故意)
倒置
地面施工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2.施工人而非建设人承担责任。受损得不包括施工人员的自身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倒置
建筑物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非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人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无过错 倒置
树木 树木指独自成林,或为果园一部分时。 过错推定责任 (1)证明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倒置
堆放物 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自己无过错 倒置

  雇主、定作人、被帮工人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责任)

雇员工伤(雇主责任)

定作人

义务帮工人侵权

义务帮工人受损

适用范围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 未纳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   义务 义务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1、雇主承担无过错、终局性责任。
2、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1、承担无过错直接赔偿责任
2、第三人造成的,雇员可选择雇主或第三人赔偿,雇主承担的可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定作人有权不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定作人无过错的承揽人自己承担
2、双方有共同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定作人承担责任后无追偿权
1、一般由被帮工人承担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3、帮工人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1、帮工活动中受损,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3、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人承担,不能承担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诉讼主体 1、一般情况雇主是被告,雇员可为第三人
2、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共同加害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直接结合的成立共同加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形成按份责任,如果加害行为人之一出于故意,则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行被阻却。

  帮助、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内部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实施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

  责任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的可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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