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四)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十)
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代理的基础关系。
2、共有的基础关系。
3、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
四、四个邻接权: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参照约定价款支付(《解释》第2条)。
6、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在性质上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7、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孙子女。
8、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1、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